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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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默示預期違約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或者其他客觀情況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時,守約一方判斷對方出現了預期違約,進而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源于英國的判例法,經過眾多的案例的發(fā)展不斷的取得了進步,構成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制度,《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引進了該制度。對于默示預期違約規(guī)定合理與否,曾引起激烈的爭論,作者論述了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特征,并從維護交易秩序,符合公平原則和效益原則的角度來說明其制度價值,以證明其規(guī)定的必要性。 由于默示預期違約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我國在制定合同法時也引進了該制度并進行了修改,但是由于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原因,該制度并不完善,作者從默示預期違約沒有獨立成條,默示預期違約制度適用的范圍規(guī)定過窄,救濟措施不完善等方面對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進行了分析。同時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引進預期違約制度的同時,我國還引進了不安抗辯權,這本來是立法上的一種大膽的設計,立法本意也是好的。但是由于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重合性,使得同一法律問題出現了法律制度設計上的重疊和沖突,導致了在適用上的困難。作者分析了我國合同法對于兩者的具體規(guī)定,并結合學術研究的成果,整理得出了兩者之間的差別和聯系,從而希望理順兩者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的關系。 針對我國默示預期違約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該制度和不安抗辯權制度之間存在的重合和沖突的問題,作者查詢和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qū)法律關于該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通過分析和比較英美法系國家之間關于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規(guī)定的異同,大陸法系國家之間關于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guī)定的異同,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間對于默示預期違約情形下法律問題如何解決的規(guī)定的異同,從而得出了兩種制度其實是不同法系對于相同問題而做出的不同的規(guī)定的結論,并從中找到了解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缺陷的方法。首先是將默示預期違約制度單獨規(guī)定,獨立成條,以最大程度的發(fā)揮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明確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范圍,使當事人避免了適用時的矛盾;再次,增加了守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默示預期違約情形下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權利,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后,將默示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進行明確劃分,從而使兩者不再沖突。
【關鍵詞】:默示預期違約制度 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
【學位授予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7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12
- 緒論12-13
- 第一節(jié) 選題意義12-13
- 第二節(jié) 研究方法13
- 第一章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和制度價值13-23
- 第一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的概念13-14
- 第二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的特征14-16
- 1.2.1 默示預期違約具有很強的時限性14-15
- 1.2.2 默示預期違約所侵害的客體是當事人履行期未屆滿的債權15
- 1.2.3 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未定15
- 1.2.4 一方當事人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將不履行合同15-16
- 1.2.5 救濟條件較為特殊16
- 第三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制度價值16-18
- 1.3.1 默示預期違約規(guī)則起到了維護交易秩序的作用16-17
- 1.3.2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體現了公平原則17
- 1.3.3 默示預期違約規(guī)則符合效益原則17-18
- 第四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比較18-23
- 1.4.1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19-20
- 1.4.2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的比較20-23
- 第二章 我國《合同法》中默示預期違約制度存在著的缺陷23-25
- 第一節(jié) 沒有明確的區(qū)分默示預期違約與明示預期違約23
- 第二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規(guī)定的過窄23-24
- 第三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權利救濟途徑規(guī)定不夠完善24
- 第四節(jié) 對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的要求24-25
- 第五節(jié) 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存在諸多沖突與重合25
- 2.5.1 在適用情形上有一定的重合25
- 2.5.2 救濟途徑存在重合25
- 第三章 外國法相同法律制度探查25-35
- 第一節(jié) 英國關于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25-28
- 3.1.1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26
- 3.1.2 默示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26-28
- 第二節(jié) 美國關于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28-31
- 3.2.1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29-30
- 3.2.2 默示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30-31
- 第三節(ji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31-33
- 第四節(jié) 大陸法系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33-35
- 3.4.1 德國的不安抗辯權制度33-34
- 3.4.2 法國的不安抗辯權制度34-35
- 3.4.3 我國臺灣地區(qū)35
- 第四章 對于我國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的完善35-42
- 第一節(jié) 將默示預期違約制度單獨規(guī)定35-36
- 第二節(jié) 擴大默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36-38
- 4.2.1 當事人以其行為表明屆期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36-37
- 4.2.2 當事人在履行期屆滿前出現了履行不能的情形37
- 4.2.3 債權人因合理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37-38
- 第三節(jié) 明確默示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38-41
- 4.3.1 解除權的行行使39-40
- 4.3.2 損害賠償40-41
- 第四節(jié) 明確與不安抗辯權的范圍邊緣41-42
- 4.4.1 是否刪除不安抗辯權41-42
- 4.4.2 保留不安抗辯權原有的適用范圍42
- 4.4.3 默示預期違約適用于不安抗辯權的以外的范圍42
- 結語42-43
- 參考文獻43-45
- 致謝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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