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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的歷史_法學畢業(yè)論文,民事訴訟法論文

發(fā)布時間:2016-11-19 13:40

  本文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論文,,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法學畢業(yè)論文,民事訴訟法論文
宋代民事糾紛的替代性解決機制

1 宋代民事糾紛替代性解決機制存在的原因在宋代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中,宋人尤為重視糾紛的替代性解決機制,反對將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糾紛唯一的或最重要的手段與方法。而宋代社會濃厚的無訟觀念與官員不遺余力的宣教,以及宋代民事訴訟程序所具有的壓制性作用, 正是民事糾紛替代性解決機制得以產(chǎn)生并存在的重要原因!垺±,李曉娥:宋代民事糾紛的替代性解決機制

    1.1 無訟的理念無論是道家的“小國寡民”,還是儒家的“大同”社會,雖然在細節(jié)的設計上并不相同,但其基本精神卻高度一致,這就是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安寧無爭,把對立面的相互矛盾和沖突,視為應竭力避免的災難。因此,在崇尚和諧的傳統(tǒng)社會中,理想社會的標志是“無訟”。明人王士晉說:“太平百姓,完賦役,無爭訟,便是天堂世界! 這種觀念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是一以貫之的,在兩宋時期也依然如此。在宋代社會生活中,爭訟同樣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社會中,不是沒有糾紛,也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得到了完美的解決,而是努力將糾紛消弭在萌芽之中,使整個社會達到一種形式上的“無訟”。

     宋代的法官主要從“義”、“利”關系的角度來勸人息訟, 避免民事糾紛的激化。朱熹的“門人有與人交訟者,先生數(shù)責之云:’欲之甚,則昏蔽而忘義理;求之極,則爭奪而至怨仇’”。胡太初亦說:“或有兄弟訟財,親族互訟者,必曲加諷諭,以啟其愧恥之心,以彌其垂爭之習,聽其和允,勿事研窮,則民俗歸厚矣!焙f對此說得更為具體“每遇聽訟,于父子之間,則勸以孝慈,于兄弟之間,則勸以愛友,于親戚、族黨、鄰里之間,則勸以婣任恤! 宋代法官也有從避免訟累的角度來勸人息訟,告誡鄉(xiāng)黨百姓一旦訴之公堂,無論有理無理,原告被告都得承受巨大的心理與物質(zhì)上的代價,訴訟的負擔令人很難承受。

     袁采勸道:兄弟分家發(fā)生糾紛,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于心豈無所慊!果是自置財產(chǎn),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絕證佐,與囑托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而貧者也不應要求均分,因為“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茍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即使僥幸勝訴, 那么獲勝者所得減去官司所費,還不如不訟。胡穎也講: “詞訟之興,初非美事,荒廢本業(yè),破壞家財,胥吏誅求, 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獄拘囚。與宗族訟,則傷宗族之恩; 與鄉(xiāng)黨訟,則損鄉(xiāng)黨之誼。幸而獲勝,所損已多;不幸而輸, 雖悔何及。

     故必須果報冤抑,或貪而為富所兼,或弱而為強所害,或愚而為智所敗,橫逆之來,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鳴其不平,如此而后與之為訟,則曲不在我矣! “今世之人,識此道理者甚少,只爭眼前強弱,不計長遠厲害,才有些小言語,便去要打官司,不以鄉(xiāng)曲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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