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8-04 07:55
論文摘要 我國長期以來有著“殺人償命”的法律傳統(tǒng)與報應心理,目前在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殺人罪仍占有很大比重。并且,我國作為一個仍然保留著死刑的國家,面對眾多壓力,更需要對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慎之又慎。被害人過錯本來是犯罪學中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及立法的進步,在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與被告人的量刑矛盾日益尖銳,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都開始逐漸重視被害人過錯在案件中的作用。但就我國的立法現(xiàn)狀來說,對于被害人過錯的相關規(guī)定還很不全面。本文基于刑法中被害人過錯的定義,探討其特點及分類,探究被害人過錯行為導入定罪量刑機制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論文關鍵詞 被害人過錯 故意殺人罪 死刑裁量
一、如何認定“被害人過錯”
。ㄒ唬┬谭▽W中的“被害人過錯”
刑法中被害人過錯“是一種與犯罪人的行為或結果(即犯罪事實)有關聯(lián)的事實,是減輕犯罪人刑罰的依據,也是法律與道德對被害人行為否定性的評價”,據此,并非所有的被害人過錯均有刑法上的意義,而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會影響刑事司法。刑事被害人過錯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主體是刑事被害人。只有被害人在被告人犯罪行為沒有發(fā)生之前有過錯行為,致使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這樣的情況才能影響到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2.被害人自身行為的不正當性。這種不正當性,可以是違反道德、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也可以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正是因為這種不良行為的發(fā)生,才對被告人隨后行為的產生或者行為結果的嚴重程度有影響。
3.被害人過錯和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有密切的聯(lián)系。一般情況下,被害人的過錯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如誘使犯罪人產生犯罪的意識、實施侵害行為、加劇了犯罪的行為程度等。
4.被害人過錯行為需要達到一定程度。并非被害人的一點輕微的過錯就會影響到被告人的犯罪,這種過錯行為必須有一定量的積累,達到足以使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程度。
。ǘ┍缓θ诉^錯的分類
1.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這里指一般性的違反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雖然對犯罪的發(fā)生和發(fā)展有著一定影響,但必須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不能認定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對于犯罪行為必須承擔責任。
2.被害人的承諾行為。又稱之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體對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權益的行為所表示的允諾。因為被害人的同意(一般有悖于社會常理),行為人才對其實施侵害行為,因此,這里被害人同意的行為存在過錯,如“相約自殺”、“安樂死”等。但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查清行為人是否的確是在被害人同意或請求下對被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樣在量刑時才會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刑罰。
3.被害人的過錯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蛘哒f,由于被害人的過錯,引起了其與被告人的矛盾,或使得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升級,此種情況下被害人負有主要責任。
4.被害人的行為導致犯罪結果更加嚴重。一般情況下,被害人應對已經產生的犯罪后果采取合理的方法,減輕其危害,并防止不良后果進一步擴大。如果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擴大了犯罪結果,則說明被害人對這樣加重的后果負有一定責任。
。ㄈ┍缓θ诉^錯的程度
1.重大過錯。重大過錯指被害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達到了對被告人的利益有嚴重侵害的程度。這種過錯對被告人犯意的產生、犯罪的手段、甚至犯罪性質等都會產生很大程度上的影響。
2. 一般過錯。一般過錯指被害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或道德規(guī)范的程度較輕,雖然存在一定過錯,但從社會常理和普通大眾的角度來看,其行為不足以成為引發(fā)被告人對其實施殺害行為的原因。
由于被害人過錯的性質、程度存在不同,對于引發(f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作用大小也不同,因此對于死刑裁量的影響也有差異。
在實踐中,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時,一般不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被害人的一般過錯,則通常對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沒有太大的影響。
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對于判斷被告人犯罪時行為的主觀惡性大小、社會危害性大小、人身危險性程度等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應當在死刑裁量時給予重視,充分發(fā)揮其對于限制死刑的意義。
二、量刑時考慮“被害人過錯”這一因素的依據
。ㄒ唬┕啃、保障人權的要求
我國的刑法典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要求,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種輕重有別的處罰原則,要求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等,對犯罪人判處其應當承受的刑罰。
但實際上,我國目前的法律卻缺少關于被害人過錯應當作為對被告人量刑重要情節(jié)的相應規(guī)定。
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致使即便法律中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但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卻很少關注被害人過錯這一情節(jié),因而對公平責任的實現(xiàn)非常不利。在很多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過錯引發(fā)的,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不僅要看到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也要綜合犯罪性質、犯罪事實等因素,切實做到罰當其罪,以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
。ǘ┪覈佬绦淌抡叩捏w現(xiàn)
中國現(xiàn)階段關于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堅持少殺、嚴禁錯殺”,通過削減設置死刑的罪名、限制其適用條件等從立法上對死刑予以控制。但是因立法程序較為繁瑣、立法周期較長,所以總是具有一定的滯后性,而在司法層面限制死刑的適用,其發(fā)揮的作用會更為便捷。
例如我國刑法獨創(chuàng)的死緩制度,不僅能夠一定程度上淡化不理性的公眾反應,還更充分地踐行了人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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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被害人過錯作為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早已是很多國家刑法中的明文規(guī)定。從大量國家的刑法典中不難看出,被害人過錯在國外的刑事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往往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分水嶺。我國目前的法律對于在量刑時考慮被害人過錯的情節(jié)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際上許多條文或解釋中都體現(xiàn)了這一精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發(fā)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還有2010年我國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千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規(guī)定了被害人過錯是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并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影響,還規(guī)定了具體的量刑幅度。這一系列規(guī)定均明確了被害人過錯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及被害人過錯在限制制死刑適用方面具有的重要意義。
三、如何對待被害方的態(tài)度與民意
。ㄒ唬⿲嵺`中的“民意”問題
1.被害方諒解。這種情況一般對被告人有利,即被害方要求對被告人不適用死刑的態(tài)度。被害方的諒解,通常是因為被告人或者其親屬對被害方的某種積極行為引起,例如進行經濟方面的補償。被告人對被害方的補償行為,反映了其悔罪態(tài)度,可能表明其人身危險性減小。被告人的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對被告人進行責任追究時,法院可以在被害方諒解和接受被告人補償?shù)幕A上,酌定減輕被告人的刑罰。
在故意殺人罪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時,如果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中,被害方已經接受了被告人的道歉及賠償,這時被害方的態(tài)度就可以對限制死刑的適用產生積極影響。例如法院可以以被害方存在過錯,并且接受賠償為由,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2. 民憤問題。司法實踐中,有時法官會受到來自被害人一方親屬或者社會輿論的影響,判處本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的人以死刑;或者在可以判處死刑、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對一個案件的裁判很大程度上受到被害方態(tài)度的左右,甚至遷就被害方的意愿。在某些案件的裁判中,雖然法官在實際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條件下過度地考慮了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但是類似案例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并不少見,這對我國的司法公正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負面影響。
反思這些案例,其實與我國的長期以來的傳統(tǒng)文化有很大的聯(lián)系。在中國,許多人至今一直延續(xù)著“殺人償命”、“血債血償”的這樣一種觀念,在一些故意殺人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論被害人一方有沒有過錯,被害人的親屬都存在著強烈的報復心理,如果被告人最終沒有被判處死刑,他們就會認為沒有為自己的親人討回公道。這種只想到自己單方面的利益的想法顯然是不理性的,并且,在一些案件中判處被告人死刑并不代表著實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反而是對被告人的不公。所以,法官在量刑中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何對待民意,尤其是其中情緒化的因素,是其必須慎重考量的問題。
。ǘ┘骖櫟赖鹿c司法公正
“民憤”作用的過于夸張,使得一些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受到了一定影響,反而加劇了社會矛盾。因此,我們不僅需要法官在自由裁量時考慮民意,并且回應民意時也要在法律框架的范圍內。這個“范圍”,不僅包括法律中對如何懲罰犯罪的實體性規(guī)定,也包括程序性的內容。 執(zhí)法、司法機關辦案時需要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而輿論并不是法律與政策,所以不能因為外界的壓力而一味地追求死刑判決。尤其在一些典型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故意殺人案件中,更需要對被害人一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其過錯是否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最終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等問題進行周詳?shù)目紤]。于此同時,還必須對社會輿論加以正確的引導,給民眾還原一個司法真相,使案件中的每一個人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故意殺人罪中有過錯的被害人也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所以,尊重民意,不是對民眾意愿的簡單接納與妥協(xié),而是綜合考慮和吸收其中的有效信息,讓司法判決得到民眾真正意義上的肯定和信服,同時使得民意對審判的進行與法律的完善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從酌定情節(jié)到法定情節(jié)的探討
。ㄒ唬┪覈P于被害人過錯的立法現(xiàn)狀
在刑法總則中,被害人過錯多數(shù)情況下還不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在實際的案件裁判中,還需結合《刑法總則》中第61條關于一般量刑原則之規(guī)定。將被害人過錯作為法定情節(jié)的情況,也只有關于正當防衛(wèi)和交通肇事罪等屈指可數(shù)的條文,但除去正當防衛(wèi)等規(guī)定,現(xiàn)行的法律條文并不能涵蓋所有因被害人有過錯而影響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情形,在其他情形的定罪量刑中,仍需要結合《刑法》第五條的基本原則。另外,在現(xiàn)行的相關法律和解釋中,《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僅僅適用于農村,《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對于被害人過錯的判斷標準也相對模糊,這反映出我國關于被害人過錯的立法還比較分散、適用范圍小、不具有系統(tǒng)性等缺點。
“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但由于被害人過錯目前還是刑法中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法律中規(guī)定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太過寬泛,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過大,這使法官應用起來有一定困難;加上地域差異、司法工作人員業(yè)務素質參差不齊、執(zhí)法人員水平不一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不同法院對類似案件量刑輕重懸殊,嚴重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
。ǘ┍缓θ诉^錯成為法定情節(jié)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被害人過錯作為法官可以酌定考慮的情節(jié),一方面,對于同一個情節(jié),有的法官予以考慮,,而有的法官不予考慮;另一方面,法官對于酌定情節(jié)的適用,很容易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有的法官由于害怕被害人家屬的不滿或者鬧事等不予考慮,有的法官會頂住外界壓力而予以適用。這樣一來,不僅是對當事人雙方的不公平,也破壞了法律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
因此,有必要將一些在實踐中經?紤]的酌定情節(jié)法定化,既有利于維護法律與制度建設,又為法官量刑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同時,酌定情節(jié)與法定情節(jié)并不是毫無聯(lián)系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在實際辦案中總結出的一部分酌定情節(jié),在理論與實踐中證明其是合理的和科學的之后,可以通過立法程序將其轉變?yōu)榉ǘㄇ楣?jié)。
目前,關于被害人過錯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我國的現(xiàn)行刑法典的重視程度顯然不如一些發(fā)達國家。隨著經濟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政治格局的穩(wěn)定、法律文化觀念的轉變、民意的正確引導、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實踐要求我們在認定加害人刑事責任方面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這不僅需要在刑法典中以原則性的規(guī)定進行確認,也要在相關的法規(guī)或解釋中予以細化。
1.總則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在刑法總則中將其作為原則性的規(guī)定,可以起到統(tǒng)領全局的作用。對于被害人過錯的問題,在總則中做一個一般性的規(guī)定,而具體到每一個案件中,就需要司法機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在法規(guī)或者立法解釋中的細化。例如在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怎樣具體認定被害人過錯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阻卻,其衡量的標準如何把握。我國對相關法律適用的現(xiàn)狀是,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的危害行為,仍是確定其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對于被害人的過錯在行為人犯罪中產生的影響及其大小,不能僅憑某一方面就簡單地認定,這需要綜合案件的各種因素來判斷。如被害人的過錯行為的性質、以何種方式實施該行為、被害人在實施該行為時是否惡意、確定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對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責任程度、被害人過錯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等等。通常情況下,被害人的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惡性越大、手段越惡劣、對犯罪結果的產生影響越大、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越大,其過錯程度就越大。對于過錯程度的判斷標準可以在相關法規(guī)或者司法解釋中得到確立,以供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參考。但是相關的規(guī)定不宜過于細化,否則就失去了被害人過錯這一情節(jié)之于定罪和量刑的意義。因此,立法者需要在規(guī)定法定情節(jié)的基礎上,給予司法機關以適用的余地,以便于遇到各種具體案件時進行綜合認定。如果遇到過于抽象而難以通過立法及解釋以適用的情況,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官方公報上發(fā)表指導案例,來對司法機關處理類似案件產生積極的影響。
所以,如果將被害人過錯這一量刑情節(jié)法定化,必須立足于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和理論研究現(xiàn)狀。同時,畢竟故意殺人罪是一種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犯罪,而死刑也是一種剝奪他人生命權的刑罰,如何把握道德與司法之間的平衡,正確對待民意,是被害人過錯能否適當?shù)倪m用、酌定情節(jié)法定化的關鍵性因素。
本文編號:8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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