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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保護

發(fā)布時間:2016-08-04 07:55

   論文摘要 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方面在取得不小進步的同時,仍舊存在不少的問題。而關于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保護與其權利主體問題又尤為突出。故本文就此針對這一現(xiàn)象,對于權利保護的現(xiàn)狀與不足進行介紹,并說明其重要意義,同時提出以代表性傳承人作為知識產(chǎn)權主體的權利保護建議方案。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 代表性傳承人 權利保護

  “無形載大道,妙諦成真功!
  文化是一個國家興衰榮辱的重要指標之一。我國各界人士也均認識到其的重要性:我國自古以來便有對民間傳說與民俗的收集和采錄的傳統(tǒng)。我國也掀起了對于非遺保護的熱潮。2011年6月,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非遺保護法》正式出臺,更是證明了我國對于非遺保護的決心與認真的態(tài)度。
  然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地大物博,民族眾多的自然人文環(huán)境;另一方面,也由于不斷暴露出來的法律效力不高、法律空白較多、指導過于原則等問題。我國的非遺的保護工作,也出現(xiàn)了不少令人扼腕嘆息的現(xiàn)象。
  其中,人是非遺的核心,是活的靈魂。而我國代表性繼承人制度也存在著諸如行政確定簡單等問題,而其中關于權利保護問題也尤為突出。

  一、特征和概念

  從我國現(xiàn)有的為數(shù)不多的現(xiàn)存法律法規(guī)中,可以概括出較為粗糙的以下三條:
  1.對于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熟練掌握。
  2.在有限定的區(qū)域內具有影響力。
  3.積極地開展傳承活動。
  從這三個條件,我們對于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有一個大概的理解。
  恰如羅馬法諺所云:“一切的定義,法學上都很危險!倍鴱奈覈F(xiàn)有的法律和實踐中總結,代表性傳承人的概念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對其技藝有著熟練的掌握;其次,擁有在特定區(qū)域內的影響力和認可度;再次,在眾多傳承人中表現(xiàn)突出,最具有代表性;還有擁有傳承并宣傳非遺的熱情與能力;最后,是由我國相關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自然人個體。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與實踐理解后,我們不難得出代表性傳承人的特征。從非遺的重要意義與其自身的特殊屬性來看,代表性傳承人總得說來是:在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chǎn)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tǒng),掌握優(yōu)秀的某些才能,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所以他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高度復合體:一方面,他享有的是應非遺所帶來的諸項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由非遺所給其帶來的重大的義務。

  二、 代表性傳承人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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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諸多的法律權利保護中,均未對代表性傳承人的私法主體地位得以承認,繼而導致了代表性傳承人無法及時主動的得到司法救濟,而只能是被動的等到行政保護和承擔繁重的傳承義務。
  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法》中展現(xiàn)的淋漓盡致:第三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等等相關硬性,而又缺乏人情味的法律規(guī)定。
  基本上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無直接和明確的規(guī)定,而是由政府部門的義務所側面反映得出的。反而對其承擔的義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并且有明確的懲罰措施!霸谑芊伤Wo的范疇里面,最為核心的是確定出來,需要被保護的主體的權利,這相關的積極性于履行中,也是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又是一種特殊性的財產(chǎn),其最主要的核心就是“人”,如果代表性傳承人無法清楚認識到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時,那末,就會消極的去應對自己所承擔的義務,這于立法的目的是背道而馳,也無法體現(xiàn)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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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角色的轉換。我國的相關文化行政部門不可以再僅僅是單純地被動去行為和完成某項攤派的任務和要求。而應該將本來全部投入在傳承活動開展的重心,部分分散轉移至“以人為本”傳承人的權利保護之上。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相關認定制度,無所謂的弊端以及局限性,理應被減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相關的扶持力度也要相應地提高。在這一點上,日韓兩個國家的“人間國寶”制度,很值得我們去借鑒;將非遺的保護,投入到人民群眾的海洋當中去,展現(xiàn)出人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充分發(fā)揮這個社會與國家的整體力量,而不是一個又一個散落般地軟弱發(fā)力。
  “群體性的缺失”在代表性傳承人被保護的過程中的普遍化。通過本文的闡發(fā),不難發(fā)現(xiàn),在代表性傳承人的概念的厘定方面,自然人個體單位,成為了唯一可以被認定的主體,而對于其它部落性和集群性的存在,卻實在地缺少了這方面的承認!皞鞒腥说纳缛盒浴辈攀沁@些非遺得以一直存活的至關重要之所在。故此,僅僅是對作為單獨個體的傳承人進行保護,對那些具有同等甚至更為高超的技藝傳承人,采取視而不見的態(tài)度。這種做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日后發(fā)展與傳承會產(chǎn)生極為惡劣的影響。而這一重要部分的缺少,對于哪怕成為權利主體的傳承人,都會對其保護的范圍和程度大打折扣。


  需要盡快修改認定制度,將“群體性”納入認定范圍,擴大非遺保護的范圍和改善非遺保護的狀況。
  “虛化,異化,孤化”三化問題突出。此三化問題具體分別為:
  一是“虛化”問題。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受限和沒有合法獲得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主體地位,使之維權能力匱乏和司法救濟途徑缺少,極容易被他人盜用和假冒。
  二是“孤化”問題。首先,從代表的廣泛性而言,代表性傳承人這一閃閃發(fā)光的榮譽資格的背后,只能是少之又少的那幾個孤零零地有些可憐的,個體與自身,本就不具有對于這一非遺的廣泛代表性;其次,在中國這一鄉(xiāng)土社會中,“當官的”為民營造出了如此的一片“大好河山”,而“為民的”豈不是投桃報李地進行“機敏”地回報;最后,而正是基于前面所言的兩點,也就會鑄成一尷尬的局面:不具有代表性的代表性傳承人沒辦法和百姓們打成一片,而在投桃報李后,始終無法和政府成為“一家人”,前無進處,后無退路的無法進行合法維權的微妙局面。
  三是“異化”問題。例如,許多代表性傳承人在“市場利益”與自身尷尬地位的雙重作用下,極易脫離原有表演方式和樣態(tài),歪曲和貶損了“活態(tài)”藝術的原真性。而解決這三化問題的關鍵與基礎恰恰便是在率先對代表性傳承人在法律地位上給予明確定位,并賦予其實質性的法律權利。

  三、 代表性傳承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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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少權利的司法救濟。因為,我國法律并未將代表性傳承人規(guī)定為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主體。就目前的立法而言,固然傳承人制度已然被納入到了法治中國的宏偉藍圖當中,可還是會存在著立法層面上的硬傷——重義務,輕權利;重實體,輕程序。在這一前提之下,但凡存在諸如傳承人權利遭受到侵害,對于其的救濟還只是一紙空文。正因為,這樣的現(xiàn)狀也便導致了存在大量的傳承人生活窮困,空有一身技藝,不僅導致自身的生活出現(xiàn)了困難,也導致了非遺傳承工作的難以開展。
  權利與義務的嚴重比例失衡。承接上文,在關于傳承人保護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上,就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而言,,只有鮮見的一一二二的零星碎點。使代表性傳承人基本喪失了一個私法人的主體地位,基本成為了一個公法主體。這著實是一個重大的不妥之處。
  多元文化的沖擊下,利益平衡下的失衡。因為沒有知識產(chǎn)權權利主體地位,一方面不僅導致了傳承人對于非遺權利維護的意興闌珊,也從另一方面導致了國家對于利益平衡下失衡的情況處理應接不暇:傳統(tǒng)社區(qū)外的第三方濫用“非遺”,尤其是來自發(fā)達國家的第三方未經(jīng)許可使用發(fā)展中國家、最不發(fā)達國家的技術性“非遺”,將其稍加改進申請專利,再將產(chǎn)品銷往“非遺”原產(chǎn)國賺取利益。而此類具體案例包含《花木蘭》動畫等在內層出不群。
 。ǘ 代表性傳承人權利保護的建議
  眾所周知,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有這樣的明確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而不少的民間文學藝術,也是璀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寶庫中的一份子。雖然我國知識產(chǎn)權方面立法方面已有依據(jù),但由于權利主體不確定性和著作權本身含義與非遺的相互矛盾,實踐當中也存在著頗多問題。
  恰如,“非遺糾紛第一案”:烏蘇里船歌案,便是在權利主體方面不明確,導致赫哲族兩個民族鄉(xiāng)反而爭得不可開焦。而代表性傳承人作為此權利主體,進行維權訴訟:一方面,是與其自身權益關系最為密切,符合法律相關性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解決訴訟主體問題,并憑借政府的公信力與傳承人的影響力,內部利益得到較好的分配。
  商標權和地理標志因其標識性為主要特征,對于傳統(tǒng)手工藝的保護從客體等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契合性。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和授予商標權或地理標志相結合,即認定與審核合二為一,這樣一方面,有利于解決了傳承人大多年事較高,維權意識薄弱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動非遺的市場化和經(jīng)濟化,有更好的傳承與發(fā)展的平臺。
  同時,也對以前的已經(jīng)注冊的非遺進行補認定或修訂?梢杂行У胤乐埂澳嗳藦垺睂S袡嗉m紛案,“張小泉”剪刀正統(tǒng)糾紛案等類似案件的發(fā)生。
  商業(yè)秘密的無時效性的永久保護,對于非遺中許多諸如“祖?zhèn)髅胤健敝惖膫鹘y(tǒng)知識和傳統(tǒng)技藝有著極高的匹配度?梢宰鞒鲞@一大膽而合理的設想: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就非遺主張商業(yè)秘密的相關權利保護,可以令其保護,有的放矢。這樣,一方面,可以保持非遺文化的純正性,而不致曲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發(fā)傳承人的傳承熱情和對自身技藝的精進改造。促進我國非遺文化的大發(fā)展,大繁榮。也為日后類似于南京“金箔鍛制技藝”泄密案等案件的維權與審判更加順暢。



本文編號:8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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