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的綜合國力不斷提升,我國各項制度也逐漸完善,其中,工傷救濟制度經(jīng)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已經(jīng)形成一種以工傷保險賠償、普通人身損害賠償及企業(yè)工傷責任商業(yè)保險三種方式為主要方式的復合賠償體系。在工傷救濟制度中,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種救濟方式占主導地位,是救濟制度的重要內容,且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直接決定工傷救濟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功能選擇,因此,如何構建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是各國學者所關注的問題。就我國的研究現(xiàn)狀來說,我國在構建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倪m用關系上可以依據(jù)的法律較少,且各學者的理論觀點存在差異,致使我國目前沒有較為統(tǒng)一的觀點定義兩種救濟方式的適用關系。工傷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chǎn)、工作中遭受工傷損害時的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提供一系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賠償是工傷保險的重要組成內容,是由國家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基金,在職工遭受工傷損害時對其進行經(jīng)濟賠償,以保障工傷職工基本生活權益。工傷保險賠償有三個發(fā)展階段:雇主過失責任、雇主無過失責任、工傷社會保險,在工傷救濟制度的不斷發(fā)展完善過程中,工傷保險賠償逐漸成為工傷救濟制度的主要賠償方式,在工傷救濟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關系中,工傷損害具有工傷保險法律關系和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兩種,因此,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受損職工及其親屬有兩種請求損傷賠償?shù)姆绞?一是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賠償主體為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屬于社會法,由工傷保險法律調控;二是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賠償主體是用人單位或造成工傷事故的侵權第三人,屬于私法,由民事法律調控。工傷保險賠償和人生損害賠償兩種賠償請求權發(fā)生于不同法域,賠償義務主體多樣,責任分配方式及承擔方式也存在諸多差異,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出現(xiàn)廣義上法律競合的現(xiàn)象。此外,由于二者在法律關系、制度價值、功能、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及標準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在構建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時,不能以其中一種賠償方式為主體,而應當把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種救濟方式結合起來,充分考慮其利弊關系,從而使兩者互相協(xié)調、互相配合,達到構建完善適用的工傷救濟制度的目的。就我國現(xiàn)存法律而言,《勞動安全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均對工傷事故的處理辦法進行規(guī)定,并對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倪m用關系進行說明,但卻未對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進行確切規(guī)定,因而在處理相關事故時,不同地區(qū)處理方式存在差異,導致同一事故或同類事故的判決結果存在差異,我國司法制度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遭到懷疑。為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完善工傷救濟制度,我國應以目前存在的二者之間的適用關系的四種處理模式為基礎,以工傷職工的權益為著手點,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適用關系,切實保證職工權益。在本次研究中,本文將從工傷及工傷保險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為切入點,以論述構建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倪m用關系為中心,對目前存在的四種適用模式進行比較,并對我國目前在立法及司法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針對現(xiàn)階段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何構建二者適用關系的建議,希望對完善我國工傷救濟制度有積極意義。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2.5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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