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雇權是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自主用工、雇傭自由的肯定,同時為限制其隨意行使該項權利,更好地對處在勞資關系中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提供安全就業(yè)保障,各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的此項權利設置不同程度的約束條件,若超越該權利界限,無論是屬于實體上的事由還是程序上的規(guī)定都被認定為違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雇的標準如何認定,違反實體和程序上的解雇事由是否均屬于違法解雇的范疇,所有企業(yè)是否無區(qū)別適用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現有的賠償金確定標準是否符合法理及勞資雙方的利益等都需要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予以說明及解決。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及其賠償金制度的明確界定,深化解雇保護制度,對維護勞動者利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之基礎理論,首先介紹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的概念,主要闡釋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及勞動法上的賠償金的內涵;其次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相關概念進行辨析,最后通過比較得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懲罰性質及維護和諧勞動關系、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紹國外包括美國、英國、德國關于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汲取各國所長并根據當前我國勞動關系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實際國情提出相關借鑒建議。第三部分介紹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總結出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無差別適用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對違法解雇中“違法”規(guī)定不足,未明確區(qū)分違法解雇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性質與標準;第四部分是針對我國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議,首先,明確界定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適用主體,對部分小微型企業(yè)違法解雇賠償責任進行差別對待,進一步明確肯定部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適用;其次,區(qū)分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制度的適用條件,明晰解雇賠償金適用中“違法”的標準,排除部分僅程序違法的賠償金適用制度;再次,允許賠償金和補償金的疊加適用;最后進一步闡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雇賠償金數額確定依據,主要包括解雇時用人單位主觀惡意大小、違法行為程度、綜合勞動者未來可能獲取的勞動報酬及社會福利損失等多種因素。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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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
26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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