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下的盈余管理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8-14 03:09
在現代企業(yè)經濟制度下,公司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不一致,從而帶來了委托代理問題,而股權激勵能夠使二者的利益目標一致化,從而減少利益沖突,因而被認為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案。但是股權激勵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改變了管理者的薪資結構,企業(yè)的管理者為了獲取更多收益,可能會通過盈余管理來操縱公司的會計信息,以達到規(guī)定的業(yè)績標準并提升公司的股價,因此股權激勵也可能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目前股權激勵計劃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經比較普遍,因此對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之間關系的研究具備較強的現實意義。本文希望通過研究對企業(y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提出相應的建議。本文選擇2013-2018年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作為樣本并按照1:1的比例為樣本配置了對照組。本文采用修正的瓊斯模型計算出企業(yè)的可操縱性應計利潤,以此衡量盈余管理的大小程度并作為被解釋變量,選取是否進行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程度、股權激勵模式作為解釋變量,通過多元回歸對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之后選取具備代表性的企業(yè)作為案例分析樣本,對企業(yè)股權激勵下盈余管理的具體路徑和影響進行了分析。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會加大企業(yè)的的盈余管理行為,而...
【文章來源】:浙江大學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部分圖文】:
我國汽車銷售數量和同比增長速度數據來源:Wind數據庫
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案例分析33圖6-22012-2017年度雙林股份盈余管理變化情況數據來源:國泰安數據庫,根據公司財務數據手動計算6.2.2股權激勵下盈余管理行為的動機分析(1)通過盈余管理達到股權激勵規(guī)定的行權條件企業(yè)通常會選擇盈利指標作為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并且會選擇股權激勵之前的某個年度作為考核基期,以雙林股份的股權激勵為例,其行權條件是以2012年度的凈利潤和營業(yè)收入為基矗對于被激勵方而言,激勵條件的高低決定了其行權的難易程度,在同樣的情況下考核基期的業(yè)績指標越低,管理層就越容易達到行權所規(guī)定的條件。因此企業(yè)管理者有動力在股權激勵前通過向下的盈余管理行為降低公司的業(yè)績表現,2012年雙林股份的大幅向下的盈余管理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股權激勵的初衷是使企業(yè)管理者和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從而降低委托代理問題,同時股權激勵計劃也能促使管理者更加努力地工作。為了達到較好的激勵效果,股權激勵通常需要制定較高的行權標準。雙林股份規(guī)定了2014年到2016年公司凈利潤和營業(yè)收入相對于基期的增長率需要達到18%、42%、75%以上才能滿足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因此在股權激勵計劃推出后,企業(yè)管理層傾向于運用盈余管理方式抬升公司業(yè)績表現,以達成股權激勵的條件。上市公司管理者通過盈余管理行為達成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事實上違背了股權激勵的初衷,股權激勵不僅沒有發(fā)揮出其應有的激勵效應,反而淪為管理者為自身謀福利的工具,從而侵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2)通過盈余管理影響股價獲取更高收益股權激勵計劃下管理者的收益取決于授予數量和付出的成本與股價之間的差價,因此行權時公司的股價越高,被激勵方就能獲取更多的收益。所以在股權激勵中管理
本文編號:3341649
【文章來源】:浙江大學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部分圖文】:
我國汽車銷售數量和同比增長速度數據來源:Wind數據庫
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案例分析33圖6-22012-2017年度雙林股份盈余管理變化情況數據來源:國泰安數據庫,根據公司財務數據手動計算6.2.2股權激勵下盈余管理行為的動機分析(1)通過盈余管理達到股權激勵規(guī)定的行權條件企業(yè)通常會選擇盈利指標作為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并且會選擇股權激勵之前的某個年度作為考核基期,以雙林股份的股權激勵為例,其行權條件是以2012年度的凈利潤和營業(yè)收入為基矗對于被激勵方而言,激勵條件的高低決定了其行權的難易程度,在同樣的情況下考核基期的業(yè)績指標越低,管理層就越容易達到行權所規(guī)定的條件。因此企業(yè)管理者有動力在股權激勵前通過向下的盈余管理行為降低公司的業(yè)績表現,2012年雙林股份的大幅向下的盈余管理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股權激勵的初衷是使企業(yè)管理者和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從而降低委托代理問題,同時股權激勵計劃也能促使管理者更加努力地工作。為了達到較好的激勵效果,股權激勵通常需要制定較高的行權標準。雙林股份規(guī)定了2014年到2016年公司凈利潤和營業(yè)收入相對于基期的增長率需要達到18%、42%、75%以上才能滿足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因此在股權激勵計劃推出后,企業(yè)管理層傾向于運用盈余管理方式抬升公司業(yè)績表現,以達成股權激勵的條件。上市公司管理者通過盈余管理行為達成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事實上違背了股權激勵的初衷,股權激勵不僅沒有發(fā)揮出其應有的激勵效應,反而淪為管理者為自身謀福利的工具,從而侵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2)通過盈余管理影響股價獲取更高收益股權激勵計劃下管理者的收益取決于授予數量和付出的成本與股價之間的差價,因此行權時公司的股價越高,被激勵方就能獲取更多的收益。所以在股權激勵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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