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的效力之爭
發(fā)布時間:2021-04-22 17:00
<正>《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從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問題在于,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錄用通知書》等書面文件已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和權(quán)利義務,具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zhì),該書面文件可否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呢?
【文章來源】:人力資源. 2020,(03)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裁判結(jié)果】
●一審:《員工錄用審批表》具有勞動合同性質(zhì)
●二審: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應結(jié)合立法目的分析
【爭議焦點解讀】
【實務指引】
●警惕一個月寬限期的美麗陷阱
●及時補簽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續(xù)延免責
本文編號:3154137
【文章來源】:人力資源. 2020,(03)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裁判結(jié)果】
●一審:《員工錄用審批表》具有勞動合同性質(zhì)
●二審:錄用通知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應結(jié)合立法目的分析
【爭議焦點解讀】
【實務指引】
●警惕一個月寬限期的美麗陷阱
●及時補簽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續(xù)延免責
本文編號:31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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