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行為實行化立法模式之否定——兼議預備罪處罰范圍的雙重限制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3-11-15 19:23
我國《刑法》修改中表現(xiàn)的預備行為實行化,引發(fā)了學界的廣泛討論。預備行為實行化產(chǎn)生了法益保護前置、處罰時間提前、處罰范圍擴大等法律效果,但在司法實踐中,其不僅不能使預備行為類型化,反而導致處罰范圍過度擴張,對這種立法模式應當否定。預備罪處罰范圍的限縮,應當采取解釋性界分與立法排除的雙重限制路徑,即以危害可能性高低和可能的危害性大小為雙重標準,前者決定刑法只能處罰實害犯的預備行為,后者決定刑法只能處罰重罪的預備行為,對預備罪的處罰范圍再次限縮。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預備行為實行化的反思
(一)預備行為仍然缺乏類型性
(二)處罰范圍過度擴張
三、預備罪處罰范圍的雙重限縮:解釋性界分與立法排除
(一)解釋性界分:抽象危險的整體考量
(二)立法限縮:輕罪的立法排除
本文編號:386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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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預備行為實行化的反思
(一)預備行為仍然缺乏類型性
(二)處罰范圍過度擴張
三、預備罪處罰范圍的雙重限縮:解釋性界分與立法排除
(一)解釋性界分:抽象危險的整體考量
(二)立法限縮:輕罪的立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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