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04-12 15:21
本文關鍵詞: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分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理想方式,已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所接受,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由于其快速、保密等特點而備受青睞。但是在專利仲裁制度的發(fā)展過程中,始終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仍未曾達成統(tǒng)一,即:仲裁庭能否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做出裁決?由于專利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時常以涉案專利無效為由提出抗辯,若仲裁庭無權對這一問題做出裁決,當事人就不得不將這一爭議提交專利行政機關或法院。如此,仲裁快速、便捷和保密等優(yōu)勢將蕩然無存。因此,如果這一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將嚴重損害專利仲裁制度的發(fā)展,并進一步妨礙技術貿(mào)易的發(fā)展。根據(jù)可仲裁性一般原理,專利權是否有效的決定權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因而此類爭議無法獲得可仲裁性,屬于仲裁的“禁區(qū)”。但是在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不斷擴大的潮流之下,以瑞士和美國為首的發(fā)達國家首先突破了這一禁區(qū),承認了這一爭議的可仲裁性;但是仍有部分國家對此持保留態(tài)度。我國的知識產(chǎn)權仲裁制度仍處于初步發(fā)展階段,明確這一問題尤為重要。本文分為四章:第一章分析專利有效性爭議為何難以通過仲裁解決。通過介紹專利權及其有效性爭議的概念和屬性以及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礎、范圍和發(fā)展趨勢,筆者認為,專利有效性爭議與可仲裁性標準的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是專利有效性爭議的解決方式屬于行政訴訟程序,不能由當事人自行處分,因此違反了可仲裁性標準中的“可和解性”標準;二是由于專利權由國家公權力授予,因此由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有違反“公共政策”之嫌。第二章從理論角度探究通過仲裁解決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可能性。首先,由于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無效請求僅僅是一種抗辯,且只針對案件本身,并沒有改變專利權登記效果的意圖,本質(zhì)上仍然屬于商事爭議,因此符合“可和解性”標準;其次,由于仲裁的相對性,即仲裁裁決只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仲裁庭即使將某項專利權宣告無效,也不會影響該專利權在專利行政機關的效力,因此不會損害“公共政策”。第三章從實踐的視角觀察各國對于承認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的態(tài)度和做法。從世界各國的仲裁實踐的角度看,以美國和瑞士等為首的發(fā)達國家首先承認了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之后,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未出現(xiàn)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賦予仲裁庭解決此類爭議已經(jīng)為許多國家所采納;同時,本章還將以美國和瑞士為例,分析承認此類爭議可仲裁性的社會基礎,從而為下一步分析我國是否有條件承認此類爭議的可仲裁性提供參照。第四章在以我國專利仲裁的國情為基礎,對該問題提出可行性的建議。通過分析我國《仲裁法》,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對于可仲裁性的界定和標準總體是比較開放的。在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可仲裁性這一問題上,從目前的情況看,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由于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這一爭議必須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因此不具有可仲裁性。對于我國是否應當承認專利有效性的可仲裁性,筆者認為可以首先承認國外仲裁機構對這一問題做出的仲裁裁決,這一做法既能符合可仲裁性不斷擴大的國際潮流,也是符合可仲裁性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和我國國情的;同時,筆者還將從實踐角度分析承認此類爭議可仲裁性應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確定裁決效力的相對性,公開涉及專利無效部分的裁決,提高仲裁機構的專業(yè)水平。
【關鍵詞】:可仲裁性 專利有效性 公共政策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4;D925.7
【目錄】:
- 論文摘要2-4
- Abstract4-9
- 導言9-14
- 一、問題的提出9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9-10
- 三、文獻綜述10-14
- 第一章 爭議可仲裁性的障礙14-23
- 第一節(jié) 專利有效性爭議概述14-17
- 一、專利權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14-15
- 二、專利權的性質(zhì)15-16
- 三、專利有效性爭議特點16-17
- 第二節(jié) 可仲裁性概述17-20
- 一、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礎17-18
- 二、可仲裁性標準的界定18-19
- 三、可仲裁性的發(fā)展趨勢19-20
- 第三節(jié) 專利有效性爭議與仲裁的價值沖突20-23
- 一、可和解性21
- 二、公共政策21-23
- 第二章 爭議可仲裁性理論突破23-31
- 第一節(jié) 基于可和解性的分析23-25
- 一、爭議的民事屬性23-24
- 二、相對的專利無效抗辯24-25
- 第二節(jié) 基于公共政策的分析25-31
- 一、公共政策本身的不確定性25-26
- 二、仲裁相對性視野下的公共政策26-28
- 三、國際公共政策及其適用28-31
- 第三章 國外實踐概述和分析31-36
- 第一節(jié) 承認可仲裁性的國家31-34
- 一、瑞士模式31-32
- 二、美國模式32-34
- 第二節(jié) 反對可仲裁性的國家34-36
- 第四章 中國現(xiàn)狀和建議36-43
- 第一節(jié) 專利仲裁的現(xiàn)狀36-39
- 一、可仲裁性的規(guī)定36
- 二、知識產(chǎn)權仲裁的發(fā)展36-38
- 三、專利爭議的可仲裁性規(guī)定38-39
- 第二節(jié) 初步建議39-43
- 一、承認涉外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39-40
- 二、確定裁決的相對性和部分公開性40-41
- 三、提高仲裁機構的專業(yè)水平41-43
- 結(jié)語43-44
- 參考文獻44-48
【共引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沈鑫;美國對外貿(mào)易中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政策研究[D];暨南大學;2012年
2 王萌;傳統(tǒng)文化表達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D];武漢大學;2012年
3 馮濤;國家干預知識產(chǎn)權法律問題研究[D];南京大學;2012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殷娜;中國-東盟知識產(chǎn)權爭端解決機制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12年
2 張毅;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
3 李鵬飛;論知識產(chǎn)權保護制度的二元性[D];西南政法大學;2015年
本文關鍵詞:專利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分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01582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susongfa/301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