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包價旅游合同的法律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5-05-04 21:28
我國《旅游法》第一次對旅游服務合同做出了規(guī)定,"旅游服務合同"也由此成為一種有名合同。包價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務合同的典型形式,隨著旅游方式的發(fā)展變化,在實踐中人們對包價旅游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疑義: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價旅游合同的必備條件,"機+酒"的旅游模式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是否包價旅游合同關系,非旅游企業(yè)能否成為包價旅游合同主體以及旅游者是否只能以團隊形式出游等?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和思考,以期人們對包價旅游合同有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利用合同開展旅游活動。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價旅游合同的必備要件
(一)旅游行程由旅行社“預先安排”的理解
(二)旅游者參與制定旅游行程是包價旅游合同的時代特征
二、“機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是否是包價旅游合同關系
(一)傳統(tǒng)的包價旅游合同法律關系
(二)互聯(lián)網(wǎng)背景下的委托代辦合同法律關系
三、旅行團合同主題的要求
(一)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的主體不能成為包價旅游合同的主體
(二)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可以是個人
本文編號:40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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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價旅游合同的必備要件
(一)旅游行程由旅行社“預先安排”的理解
(二)旅游者參與制定旅游行程是包價旅游合同的時代特征
二、“機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是否是包價旅游合同關系
(一)傳統(tǒng)的包價旅游合同法律關系
(二)互聯(lián)網(wǎng)背景下的委托代辦合同法律關系
三、旅行團合同主題的要求
(一)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的主體不能成為包價旅游合同的主體
(二)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可以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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