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認定的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4-22 04:39
學界一般將管制性標準的侵權法效力置于過錯和違法性要件下進行考量。但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獨立的違法性要件的放棄和環(huán)境侵權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的定位使得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侵權法效力的研究難以在傳統(tǒng)框架下展開。侵權責任的司法認定包括責任成立和責任承擔兩個環(huán)節(jié),因此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侵權法效力也包括了對責任成立的效力和對責任承擔的效力。應當將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侵權法效力分別置于環(huán)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責任承擔上進行考量。此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侵權法效力還會因具體侵權是屬于物質型污染領域還是能量型污染領域而存在差別。在能量型污染領域中,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即可推定環(huán)境侵權損害的存在。在責任承擔方面,污染物排放標準對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均有影響,法院可依法對超標排污的侵權人判處懲罰性賠償,并將是否超標排污作為數(shù)人侵權中內部責任分擔的依據(jù)。
【文章來源】: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污染物排放標準侵權法效力研究現(xiàn)狀及評析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構成要件的效力
(一)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過錯要件的效力
(二)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污染行為要件的效力
(三)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損害要件的效力
(四)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因果關系要件的效力
三、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承擔的效力
(一)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效力
1. 超標排污雖未產生現(xiàn)實損害亦可要求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 可對超標排污者實施懲罰性賠償。
(二) 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數(shù)人侵權中對責任份額劃定的效力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與懲罰性賠償補償性之批判——兼論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ㄍ晟芠J]. 瞿靈敏. 東方法學. 2016(02)
[2]我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范圍[J]. 白江. 清華法學. 2015(03)
[3]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納了違法性要件嗎?[J]. 王利明. 中外法學. 2012(01)
[4]規(guī)制性規(guī)范違反與過錯判定[J]. 朱虎. 中外法學. 2011(06)
[5]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過錯責任[J]. 朱巖. 法學研究. 2011(02)
[6]侵權構成中違法性要件的定位[J]. 葉金強.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7(01)
本文編號:3153181
【文章來源】: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污染物排放標準侵權法效力研究現(xiàn)狀及評析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構成要件的效力
(一)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過錯要件的效力
(二)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污染行為要件的效力
(三)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損害要件的效力
(四)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因果關系要件的效力
三、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承擔的效力
(一) 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效力
1. 超標排污雖未產生現(xiàn)實損害亦可要求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 可對超標排污者實施懲罰性賠償。
(二) 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數(shù)人侵權中對責任份額劃定的效力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與懲罰性賠償補償性之批判——兼論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ㄍ晟芠J]. 瞿靈敏. 東方法學. 2016(02)
[2]我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范圍[J]. 白江. 清華法學. 2015(03)
[3]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納了違法性要件嗎?[J]. 王利明. 中外法學. 2012(01)
[4]規(guī)制性規(guī)范違反與過錯判定[J]. 朱虎. 中外法學. 2011(06)
[5]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過錯責任[J]. 朱巖. 法學研究. 2011(02)
[6]侵權構成中違法性要件的定位[J]. 葉金強.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7(01)
本文編號:315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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