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受賄罪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3-05-07 06:36
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批準我國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為和該公約接軌,需要對我國受賄罪立法進行修改完善。本文首先介紹了《公約》制定的背景、主要內容、特點和宗旨等基本情況;然后從抑制腐敗、遵守條約原則方面分析了完善國內受賄罪立法的必要性;接著從受賄罪的管轄權、犯罪構成、刑事責任等方面對我國受賄罪與公約規(guī)定進行比較研究;最后提出完善我國受賄罪的立法建議,包括擴大管轄權、增設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擴大“賄賂”的范圍,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擴大賄賂行為的范圍,建立對賄賂犯罪的永久性追訴制度等,在刑事責任方面則建議取消有關數(shù)額的規(guī)定、死刑規(guī)定,增加罰金刑,擴大沒收財產的范圍、完善資格刑等。
【文章頁數(shù)】:6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概況
(一)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制定背景
(二)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三)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宗旨
二、我國反腐敗立法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的必要性
(一) 我國新時期反腐敗工作的需要
(二) 作為締約國應履行的基本義務
三、我國受賄罪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規(guī)定比較
(一) 相同點
(二) 差異
四、完善我國受賄罪立法的建議
(一) 管轄權的完善
(二) 增設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
(三) 擴大“賄賂”的范圍
(四) 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五) 擴大賄賂行為的范圍
(六) 建立賄賂犯罪的永久追訴性制度
(七) 刑事責任方面的完善
結束語
參考文獻
詳細摘要
本文編號:3810477
【文章頁數(shù)】:6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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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引言
一、《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概況
(一)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制定背景
(二)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三)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宗旨
二、我國反腐敗立法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的必要性
(一) 我國新時期反腐敗工作的需要
(二) 作為締約國應履行的基本義務
三、我國受賄罪與《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規(guī)定比較
(一) 相同點
(二) 差異
四、完善我國受賄罪立法的建議
(一) 管轄權的完善
(二) 增設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
(三) 擴大“賄賂”的范圍
(四) 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五) 擴大賄賂行為的范圍
(六) 建立賄賂犯罪的永久追訴性制度
(七) 刑事責任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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