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郵輪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19:58
<正>【裁判要旨】外籍郵輪上發(fā)生的旅客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在當事人未約定準據法,亦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不應簡單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應適用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結合郵輪母港、受害人住所地等因素確定準據法。承運人能否享受《1974年雅典公約》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主要判斷其是否存在明知及輕率的主客觀事實,結合承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涉外郵輪旅客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準據法確定規(guī)則
(一) 侵權行為地沖突規(guī)范的例外——本案無法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二) 適用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考量因素
二、郵輪承運人能否享受雅典公約賠償責任限額的審查因素
本文編號:375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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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一、涉外郵輪旅客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準據法確定規(guī)則
(一) 侵權行為地沖突規(guī)范的例外——本案無法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二) 適用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考量因素
二、郵輪承運人能否享受雅典公約賠償責任限額的審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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