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權主體理論的歷史及其新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17-05-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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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后,第三世界國家反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霸權主義,不斷爭取民族權利、種族權利,這一以民族生存、種族發(fā)展為主要內(nèi)容的權利逐漸演變成為“集體人權”。時下“集體人權”成為一種流行的概念性口號,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第三世界國家正受到狹隘的民族主義和極權主義的影響而對人權和民主不能做出正確的理解,其結果勢必會對經(jīng)過數(shù)世紀艱苦的人權運動才得以日臻完善的人權理論造成侵蝕,帶來倒退。 基于此,本文努力對人權主體理論做一個較為全面的論述。從人權主體理論的發(fā)展歷史出發(fā),對人權主體范圍擴展的三個過程進行總結并加以分析,從而得出結論:人權主體只能是作為個體的自然人。針對時下人權主體理論中的“法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呼聲發(fā)出了自己反對的聲音。與此同時,有一些特殊群體因欠缺行使權利的能力而不能充分地享有人權,應給予特殊的保護。 第一部分,作者歸納了人權主體在范圍上擴展的三個過程:古典的人權主體理論、普遍的人權主體理論、現(xiàn)代的人權主體理論,在這三個過程中普遍的自然人作為人權的唯一主體經(jīng)歷了一個“否定一肯定一否定”的過程,我們應該堅持這一過程中正確的內(nèi)容,反思人權主體理論在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中的偏差。 第二部分,作者主張人權的主體,從人權的本來涵義和主流精神出發(fā),應只局限于個體范圍內(nèi),法人、集體不應該成為人權主體。這二者成為人權主體首先存在概念上的問題,除非人權概念被重新定義。企圖通過“集體人權”入憲來謀求發(fā)展的國家,不如反思現(xiàn)行的政治經(jīng)濟制度以及人權保障機制,積極改革來獲取發(fā)展。 第三部分,作者對人權的特殊類主體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類及闡述,人與人之間千差萬別,不能只注重“機會平等”而忽視“結果平等”,對類人權的特殊保護是現(xiàn)代人權主體理論及普遍保障機制的題中應有之義。
【關鍵詞】:人權主體 法人人權 集體人權 類人權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8.2
【目錄】:
- 摘要6-7
- Abstract7-9
- 引言9-10
- 一、人權主體的普遍性10-14
- (一) 人權主體的普遍性的涵義10
- (二) 人權主體范圍擴展的三個過程10-14
- 1、古典人權主體理論11-12
- 2、普遍的人權主體理論12-13
- 3、現(xiàn)代人權主體理論13-14
- 二、主體泛化問題14-24
- (一) “法人人權”問題14-17
- (二) “集體人權”問題17-23
- (三) “人權階級說”問題23-24
- 三、特殊類主體理論24-32
- (一) 婦女25-26
- (二) 未成年人和老人26-27
- (三) 身體障礙人(包括殘廢者、智力遲鈍和精神病患者)27
- (四) 難民、無國籍人、外僑、戰(zhàn)時傷病員和戰(zhàn)俘等27-29
- (五) 公權力人29
- (六) 在押罪犯29-30
- (七) 受害者30
- (八) 少數(shù)者,如少數(shù)民族、種族等30
- (九) 胎兒30-32
- 結語32-33
- 參考文獻33-37
- 致謝37-38
- 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情況表38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7條
1 齊延平;;和諧人權:中國精神與人權文化的互濟[J];法學家;2007年02期
2 徐顯明;對人權的普遍性與人權文化之解析[J];法學評論;1999年06期
3 韓大元;;憲法文本中“人權條款”的規(guī)范分析[J];人權;2006年01期
4 徐顯明;;和諧權:第四代人權[J];人權;2006年02期
5 齊延平;論普遍人權[J];法學論壇;2002年03期
6 顧肇基;關于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若干問題[J];北京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01期
7 朱曉云;;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關于人權主體的論爭及其根源[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1年11期
本文關鍵詞:論人權主體理論的歷史及其新發(fā)展,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6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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