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名公民事審判精神
發(fā)布時間:2020-07-16 11:29
【摘要】:《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名公的司法判例集,其中的一個個經名公們裁斷的具體的、鮮活的案例,承載了名公們的司法精神,體現(xiàn)了名公們的司法價值追求,呈現(xiàn)出名公們的審判活動原則、司法理念、司法態(tài)度、司法方法與司法作風,是研究以儒家倫理法為中心的中國傳統(tǒng)司法文化的重要文本。中國傳統(tǒng)司法文化以儒家倫理法思想為指導,奉行“德主刑輔、禮法合治”,尚仁政、仁愛,注重維護五倫,注重公序良俗的建立。自漢代儒法結合以來,有關涉及民眾家庭倫常、關系生產生活的戶婚田土等糾紛的民事案件的裁判中,司法官常常注重將天理、人情與國法相互融通,于司法價值上追求無訟,于司法目的上以維護社會倫理道德、公序良俗、社會和諧、人際關系的和合為目的;于司法方面上注重調處息訟;于司法作風上注重清正廉潔,公平,公正,使民服,如此等等!睹珪星迕骷酚涊d了南宋名公們處理的各種案件,其中對民事案件的裁斷,既是認識與了解南宋名公民事司法精神的重要文獻,同時,也為我們打開了一扇從實證層面認識中國傳統(tǒng)民事司法精神的窗口。本文以《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稱為《清明集》中華書局1987年版)為素件,通過對全書所有案例的歸納、探究,共總結出南宋名公民事審判審判精神的五個層面。首一是南宋名公息訟,終訟的審判原則,該原則是南宋考核官員的一項重要指標,同時是名公們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重要手段,在以德為本的古代,名公們以德教為本,教化民眾,達到息訟,終訟的目的。其二是調解和審判相結合,南宋明公自“寧人息訟”的原則出發(fā),采用優(yōu)先調解和及時審判相結合的方式審理案件,對當事人“教之以人倫”以讓其感知天理,從而教化,名公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從各個角度,動用鄰里和官府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確實無效時,才會對案件及時做出裁斷。其三,是情理法混用的審判理念,漢代董仲舒將儒家思想匯入法制,儒法合流,到宋代儒家倫理道德思想已經同法律相互融合,并以此區(qū)分是非曲直,因此,在審判中天理與人情也成為變通法律,自主審判的依據,司法中,先考慮情理在看法律,不道德比不合法更為嚴重。其四是自由審判的審判態(tài)度,民事案件刑罰化,是中國古代自漢以后處理案件的常態(tài)。南宋名公在審判活動中,對于刑罰的適用少有統(tǒng)一標準,使民事案件呈現(xiàn)出自由裁量的特點。南宋名公在判案時,一些案件中,將自己的偏見帶入案件,任意用刑,不顧法律,是常見的現(xiàn)象。但是,名公在處理案件時,明敏審慎的審查案件,力求公正,則是主流。南宋名公在民事裁判中對于刑罰的適用,通常較為審慎。其五,勤勉清廉的審判作風。南宋名公通常清廉律己、蒞事以勤,他們會細致審查案件,甚至親自調查案件,由此較大程度的保證案件的公正性。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9
本文編號:2757949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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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5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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