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刑事訴訟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8-04 08:16
論文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xiàn)在上個世紀,它的產生對西方的刑事司法實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該制度從正義的角度出發(fā),逐漸演變?yōu)橐环N保護被害人權益的司法制度,在當下又被稱為加害人同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一直以來,我國倡導的是建立和諧社會,該項制度的廣泛應用將會大大的促進這一治國理念的實現(xiàn)。因此,本文首先對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以及特點進行簡要論述,其次分析了當前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以此結合當前我國對該項制度的應用現(xiàn)狀,最終得出刑事和解機制在我國的完善,以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更好地保障人權。
論文關鍵詞 刑事 和解制度 補償 刑事訴訟法
刑事和解施行的目的主要是將加害人所破壞的現(xiàn)狀以及社會關系予以修復,并且能夠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一定的補償。它是順應社會發(fā)展潮流所產生的新型的處理犯罪的模式,不僅能夠彌補過去傳統(tǒng)的司法措施的不足,還能夠滿足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一、 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特點
(一) 刑事和解的含義
刑事和解又被稱作為加害人同被害人之間的和解制度,最主要的含義是指在加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后,為了使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沖突和糾紛得到妥善的解決,而在二者之間進行調停,或者介入中間人來達到解決目的的一種司法機制。刑事和解最根本的目標便是能夠解決事件當中主體的矛盾與糾紛,使加害人能夠改過自新重新的融入到社會當中。在該機制當中需要加害人以及被害人雙方之間互相的進行交流,加害人要認識自己的過錯和行為的非法性,要清楚自身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失。被害人要敘述自己因為加害人的行為所受到的痛苦與折磨,然后調停人作為中間人的角色,使二者之間盡可能的達成和解,簽訂和解協(xié)議,在協(xié)議當中通過約定某些條款內容來盡可能地修復這種被破壞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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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最顯著的特征便是其能夠彌補傳統(tǒng)的司法制度的缺陷,即忽視掉了被害人的根本利益,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該項制度以公平正義作為基本的出發(fā)點,為了能夠盡可能地修復加害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它與最初的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的模式不同,更加側重于考慮到被害人的利益,希望能夠通過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第三方調停人的三方的交流機制,共同努力,使所有的損失能夠得到有效的彌補。
二是該項制度的實際應用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因為這一和解機制開展的核心要素便是雙方都能夠在最低限度以內愿意進行和解,愿意通過一定的措施來修復雙方之間已經(jīng)被破壞的關系。和解制度的開展由第三方進行調停指導,讓沖突的兩方能夠平靜下來面對面的交流,轉為協(xié)商的關系,最終再確定最終責任的承擔比例,承擔方式,這一過程當中完全尊重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存在任何強制的成分。
三是能夠較好的平衡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間的利益。因為傳統(tǒng)的解決機制是在不法行為發(fā)生之后,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為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會對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追究。它并沒有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受,更沒有考慮如何能夠使雙方之間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比如它未能夠全面考慮到被害人是否滿意其對加害人的懲處措施,加害人在接受完懲罰后又能否正常的回到社會當中,回歸后又會不會再次犯罪等等。
二、新刑事訴訟法構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論依據(jù)
刑事和解制度除了能夠使被害人的權益受到很好的保障外,還能夠讓犯罪的行為人認識到自身的過錯,從而能夠悔過自新,重新進入到社會當中,推動社會的發(fā)展,預防再次進行犯罪。因此,我國司法界也逐漸認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優(yōu)越性,新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也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標志著我國刑事觀念正朝著輕刑化的方向發(fā)展,更能夠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發(fā)展要求。
。ㄒ唬 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在現(xiàn)階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我國倡導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即當面對不同的犯罪行為時,要能夠實現(xiàn)區(qū)別的對待,應該寬容的就應該寬容,應當嚴厲的便應當嚴厲。在這一過程中既要能夠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起到震懾、警示的作用;也要能夠依法從寬處罰,對于一般民事類的糾紛,應盡可能地將消極因素轉變?yōu)榉e極因素,實現(xiàn)從輕處罰。而當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以及暴力的犯罪,則應當予以嚴懲。寬嚴相濟政策最終追求的是預防和減少犯罪,還要能夠遏制住犯罪的勢頭,如此才能夠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而刑事和解制度正是寬嚴相濟政策實現(xiàn)的關鍵性因素,,它能夠使犯罪分子認識到自身的錯誤,改過自新,從而預防犯罪的發(fā)生。第二,順應時代潮流,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的重要推動力。我國有著數(shù)千年的歷史,自古以來便倡導和諧及無訟的社會狀態(tài),而在實現(xiàn)這一社會狀態(tài)的過程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夠有效的打擊犯罪還能夠使犯罪的當事人得到教育,最終受到感化,積極的彌補被害人的所遭受的損失。既預防了犯罪,減少了社會發(fā)展當中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矛盾得到妥善的解決。第三,能夠較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根本利益,順應新時代的司法改革要求。和解制度使原有的以懲罰為目的的司法理念轉變?yōu)榱艘匝a救和教育為核心的司法理念,更多考慮到了被害人的權益,讓其所收到的損失盡快地得到彌補,減少痛苦與折磨。
。ǘ┪覈鴺嫿ㄐ淌略V訟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在上文當中已經(jīng)介紹了刑事和解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其存在對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推動整個社會發(fā)展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因此,我國必須要加強該項制度的推廣和應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是具備構建該項制度的條件與環(huán)境的。首先,我國傳統(tǒng)的歷史文化理念與和解制度的追求十分吻合。自古以來,我國便倡導以和為貴,人與人之間應當相處融洽,而刑事和解制度便是利用了這一理念,讓加害人對被害人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達到和解的狀態(tài)。其次,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我國最核心的刑事原則便是罪刑法定原則,它的出現(xiàn)意在為保障人權,限制司法權,防止法官隨意斷案,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刑事和解制度同罪刑法定原則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它能夠使被害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國家司法權一家獨大的壟斷局面。最后,讓加害人在和解過程中了解到被害人正在承受的痛苦,更能夠讓其改過自新,回報社會,這也是人權保障的體現(xiàn)。
三、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
雖然我國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對于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和意義,但其在適用的程序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ㄒ唬 刑事和解的過程方面
在和解的整個過程當中,立法存在很多缺陷。首先,和解的程序缺乏了實際的可操作性,規(guī)定的十分籠統(tǒng)。例如未規(guī)定和解程序啟動的主體,和解程序啟動是否會對刑事訴訟產生影響以及和解過程的參與主體等。其次,對于公檢法在和解程序當中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尤其是在雙方都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時公檢法機關對于協(xié)議的制作到底是進行指導或者監(jiān)督還是全程進行主導。再次,忽視了第三方主體的介入。在和解制度相對發(fā)達的西方,社區(qū)人員以及調解的組織都可以介入到刑事和解當中去,因為其認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會阻礙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溝通交流。就我國當前的社會現(xiàn)狀來說,我國的居委會、村委員,機關或者學校等都能夠擔任這樣的角色,并都能夠以中立的立場進行調停,但其不具有公權力的色彩,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此作出規(guī)定。
。ǘ 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方面
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只對和解協(xié)議的產生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卻并未對該訴訟法的實際效力進行規(guī)定。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對雙方之間的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作了規(guī)定,即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產生效力。而在刑事和解當中所產生的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則未予以確定,使仍舊以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亦或是權利機關簽字生效,仍存在疑問。
。ㄈ┬淌潞徒獾膬r值理念層面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真誠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通過采取某些措施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雙方便可以進行和解。其雖然由原來的關注國家利益轉變?yōu)殛P注被害人的利益,具有進步之處,但是其對于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還存在一定的忽視。尤其是缺乏相關的矯正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的不規(guī)范更是在價值層面體現(xiàn)出對于犯罪嫌疑人利益的忽視。
四、刑事和解機制的理性完善
。ㄒ唬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
在刑事和解制度當中,經(jīng)濟補償是和解工作開展的重要推動力。對于經(jīng)濟富裕的人來說,給與了經(jīng)濟補償?shù)玫搅吮缓θ说恼徑庾匀皇呛茫菍τ诩揖城遑毜娜藖碚f,經(jīng)濟補償是其不能夠實現(xiàn)的,故而便無法享受和解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來講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可以引入國家補償制度,讓國家能夠幫助家境清貧的人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可以保留以后對該加害人的追償權。此外,還可以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幫助雙方當事人理清權責問題。
。ǘ 健全和完善刑事和解法律監(jiān)督機制
刑事和解制度能夠真正的保護被害人以及加害人雙方的權益,也能夠使社會矛盾得到化解。但是由于我國刑事的司法改革正在初級探索階段,而刑事和解制度也處于這一階段,如果缺少法律監(jiān)督將會產生權力機關之間的沖突以及矛盾,甚至還可能引發(fā)職務犯罪的情形。故而,要健全檢查機關在和解程序中的監(jiān)督職能,不僅需要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進行監(jiān)督,對案件的撤案進行監(jiān)督,還要在審判階段切實履行起自己的監(jiān)督職責。
五、結語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和解制度進行規(guī)定,在刑事司法改革實踐當中已經(jīng)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也即因此,該項制度的適用程序、范圍、主體、監(jiān)督機制等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需要加強和解配套制度的建立,加強法律的監(jiān)督,進而在真正意義上保障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益。
本文編號:8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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