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6-06-28 08:03
論文摘要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進步,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民法上的三大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前二者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在性質上與二者有本質的區(qū)別。本文通過研究對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問題的幾個觀點,主要分為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shù)姆秶拖拗埔?guī)則的探究,來表明筆者對這一問題的觀點。
論文關鍵詞 締約過失責任 損害賠償 誠實信用 信賴利益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作為其制度設定中的重點卻一直沒有明確定論,我國的立法對此問題并沒有詳述,對于這一問題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故對此問題的探討不僅有利于完善締約過失責任,對于我國立法的進步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締約過失責任概述
自1861年,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提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被法學者譽為“法學上的新發(fā)現(xiàn)”。這一理論的提出也為各國所接受,并在其司法實踐中顯現(xiàn)出了重要的所用,對于保護締約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對于此問題的設定仍然處于一個相對落后的狀態(tài),并沒有給出完善的答案,所以對此問題的探究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締約過失責任的提出源自于誠實信用體系下的信賴利益原則、合同的附隨義務以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不周延。如果采用二分法的民事責任體系下,責任人要么承擔侵權責任,要么承擔違約責任,故在訂立合同之際一方當事人受到的損失卻難以請求賠償,不利于司法實踐和維護公平正義。為了彌補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漏洞,同時基于民法中對民事主體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來為當事人設定前契約義務,并將前契約義務作為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shù)闹匾罁?jù)。
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民法責任,它基于信賴保護原則,保護當事人在締結合同之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了合同法領域的保護范圍,不僅在其制度領域內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機制加以更好的完善,并且對合同法的發(fā)展也起到了十分大的推動作用,對法學界的理論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它以一種不同于傳統(tǒng)的契約責任,將法律的保護范圍從有效成立的契約擴展到整個契約過程,其影響意義深遠。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作為其核心內容,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我國《民法通則》對此問題僅做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并沒有具體詳述。合同法中用了兩個條目專門對締約過失責任做出了規(guī)定,但是并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
所以在此,要明確主要在于締約過失責任中關于損害賠償?shù)姆秶拖薅ㄔ瓌t的問題,筆者在這里也主要是針對此問題做出分析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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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方式學界的共識就是損害賠償,這種責任方式不像違約責任那樣有幾種責任方式組成,而是只有一種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賠償范圍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在現(xiàn)實情況中都屢見不鮮:
1.在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撤銷或者已經宣告無效的情況:
。1)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信賴利益的范圍的界定,各國立法不一,我國《合同法》也并未明確規(guī)定。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研究》一書中指出:把信賴利益作為賠償?shù)幕痉秶窃诰喖s過失責任中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應當注意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限于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基于簽訂信賴合同而使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再次過程中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其具體范圍可以歸納為一下幾個方面:1)受損害方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實際費用;2)為履行合同作準備工作而所支出的費用;3)因主張合同無或可撤銷時支出的訴訟費、仲裁費和其他相關費用;4)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
該費用不能任由受害人隨意支出,應該而且必須是合理的,以此防止趁機索取巨額賠償?shù)牟徽攧訖C。而也有不同學者發(fā)出了其他不同的聲音,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不應該局限于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還應當包含其間接損失。持這種觀點的主要原因是認為間接損失的賠償更有利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補償締約一方的損失。
筆者在這里認同第一種觀點。首先,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害賠償為學界所共識,能夠補償無過錯一方的損失;其次,間接賠償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過大,不利于司法實踐;再次;信賴利益應當是一種具體實在、能夠確定的損失,機會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因而不應該包括在信賴利益中;最后,間接損失在舉證上具有困難,且賠償數(shù)額一般巨大,易引起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邪惡心理以索賠巨額費用。
。2)對于締約過失責任中關于賠償范圍的限制問題。信賴利益賠償不能超過實際履行利益損失,這是學界的一個共識,也是筆者所認同的觀點。在《德國民法典》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如果訂立的合同不是以給付為目的,而明知或者已經知道對方當事人給付不能時,由于相信此合同有效并在此基礎上締約方受損害時,另一方當時人應負損害賠償義務,但是其賠償額度不能超過受損失一方在合同有效時可以收獲的利益的總額。這規(guī)定的是對財產損失方面的限制,該限制同樣存在例外。王澤鑒先生的觀點是:如果是由于違反保護因為,侵害了締約一方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權或者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構成了違約責任,那么違約一方應當賠償?shù)氖鞘芎θ说慕】祷蛘咚袡嗟囊磺袚p害,即法律上所稱的維持利益,也成為完全性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在存在非財產性損失之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維持利益,次之考慮信賴利益。在二者之間如何衡量,應看當事人的個人選擇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2.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仍可以主張自己的締約過失責任:這情況主要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并且可以繼續(xù)履行的前提下,由于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或者未盡相關的義務,從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仍可以提起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
除損害賠償外,我國的一些法律還規(guī)定了在發(fā)生締約過失責時,合同可以解除。例如,,在《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稟告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稟告義務,有充分理由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該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有權利解除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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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賴利益不超過履行利益原則:信賴利益原則不超過履行利益原則作為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shù)囊粋基本原則,應當注意其適用的例外情況。上文中提到非財產利益損失,應當考慮與其他責任之間的競合。例如在締結合同時,由于過失一方的錯誤,致使締約方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后果時,可以考慮侵權責任賠償,要求過失一方賠償精神損失。
2.受損失一方負有減損義務:學界對此問題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受損失一方應當及時避免危害,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如果受損失的一方沒有采取措施,則過失方就其擴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減損義務的出現(xiàn)應劃分為可避免和不可避免兩種,而信賴損害是業(yè)已發(fā)生的損失,沒有辦法避免,所以不受制于減損義務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其含義是如果雙方均存在過錯,都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則其過失可以相互抵消。這一原則出現(xiàn)的意義在于減少訴訟的環(huán)節(jié)和手續(xù),提高效率。
4.損益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是如果違約方因自己的原因而是締約方產生了額外的收益,則收益與賠償之間應當相互抵消。例如,甲乙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五百萬,但是乙公司隱瞞了自己財務虧損的實際情況,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資金投入,收益上千萬,則此時是產生的收益與損失可以相互抵消。
但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違約方本身具有錯誤或過失,是否可以因為意料外的盈利而放棄對其締約責任的賠償?學界有學者認為此原則的適用一定要違約方善意無過失,不具備此條件則應不受損益相抵原則的保護;筆者認為,損益相抵原則適合適用于此種情況,只要不給締約方造成損失即可。因為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護受損失且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法律不問小事原則:在此問題上,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筆者認為應當添加此規(guī)。法律不問小事規(guī)則屬于法律上的通用規(guī)則,即財產性或者非財產性損失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訴諸法院。這種規(guī)則在我國的法律上并沒有直接的規(guī)定,但是這一做法是值得借鑒和吸收的。
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害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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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的合理性應當充分尊重證據(jù),根據(jù)無過錯推定原則來進行損害賠償,防止締約方為巨額賠償而與第三人惡意傳統(tǒng)從而危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認定此合理性問題,也是一個難點。筆者認為,認定合理性為題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關系和處境以及個人品德問題,綜合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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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締約一方在締結條約時,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此條約會給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失而仍然簽訂,則應當重新考慮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問題。締約一方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后果,因此在司法裁判的時候,法官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是否能夠遇見或者應當預見締約合同會帶來的損失。
。ㄈ╅g接損失的認定
間接損失對于受損害一方具有不確定性,筆者不贊同將此損失放入規(guī)定中。但是可以作為例外原則進行補充。對于信賴保護損害中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應當正確予以考慮,筆者雖然認為應當采用直接損失更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是機會損失如果在可以完全確認的情況下,自然應當納入賠償范圍,這一點也是學界的共識。間接損失難以具體計算數(shù)額,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大的難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于正常司法。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適用證據(jù)原則,受損失的一方應當提交證據(jù)以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數(shù)額。在這一問題上不適用未來發(fā)展原則,僅就這一次機會損失進行賠償。
四、總結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法責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損失賠償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筆者通過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shù)姆秶、限制原則及應注意問題做出了自己的解答。當然,學界也有很多其他觀點,對于我國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實踐都有及其重要的意義。筆者在此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探究,在此表達一下自己的觀點,希望中國的法制可以發(fā)展得更好。
本文編號:6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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