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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_一條鞭法主要內容 一條鞭法的歷史意義

發(fā)布時間:2016-09-28 20:27

  本文關鍵詞:一條鞭法,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一條鞭法主要內容 一條鞭法的歷史意義

2015-03-11 14:40:25 來源:東盟網(wǎng) 編輯: 南冬晴 點擊:次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主要內容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張居正于萬歷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并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征收手續(xù),同時使地方官員難于作弊。實行這種辦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chǎn)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征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yè)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yè)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也有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一條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簡化稅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稅款

歷史背景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干,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jù)。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于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wěn)定為條件。

明中葉后,土地兼并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xiàn)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fā),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推行“一條鞭法”這一變革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主要內容

(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jù)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tǒng)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于穩(wěn)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全部簡并為一體。將賦歸于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賦役統(tǒng)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wěn)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封建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后,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shù)地區(qū)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歷史意義

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一條鞭法的出現(xiàn)具有一定歷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后,由于官紳地主的劇烈兼并,各里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里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制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chǎn)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后,役銀編審單位由里甲擴大為州縣,對里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xiàn)象有一定調節(jié)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chǎn)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于農業(yè)生產(chǎn)的發(fā)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征發(fā)而制定的糧長制和里甲制,對人戶實行嚴格控制,嚴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系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對商品生產(chǎn)的發(fā)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chǎn)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jīng)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

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于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后,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但除少數(shù)府州縣外,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后,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一條鞭法不只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xiàn)物稅和現(xiàn)役制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

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已實行的地區(qū),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復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qū)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為了抗擊清軍有的加至一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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