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心得體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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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心得體會4篇
一:
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guī)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制裁。通過學習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系,在當下,這個基礎關系就是市場經濟關系。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一、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fā)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屬于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fā)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
(一)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所謂“社會本位”不能簡單理解為“社會(公共或整體)利益本位”或者“社會責任本位”之一,它的內涵有機地包括了后兩者,又遠比后兩個概念機械的疊加要來得深遠。
一方面,“社會利益”是相對于“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而獨立提出的概念,是為了調和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對立的需要而出現的,與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并非處于矛盾狀態(tài)。
另一方面,“社會責任本位”則強調:對經濟法主體而言,社會的存在不僅意味著主體可以得到在社會環(huán)境中進行經濟行為的權利,還意味著它們要同時承擔起對社會負責的義務,這里的“責任”在經濟法律制度中占有優(yōu)先的地位,已非傳統(tǒng)意義上的“行為責任”和“事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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