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1-13 13:20
本文關鍵詞: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出處:《吉林大學》2016年博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所有權保留是指買受人購買標的物,對標的物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條件的處分的權利,買受人完成約定條件后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買受人不能完成約定條件,出賣人可以就所有權保留物或其轉化物、轉售價款行使取回權以擔保標的物價金債權的實現(xiàn)。所有權保留制度能夠同時滿足出賣人保障價金債權實現(xiàn)和買受人盡早占有、使用并對標的物收益的需求,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被頻繁的使用。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出現(xiàn)的所有權保留,因為含有很多涉外因素,于是產生了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關系。由于各國立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保留在制度設計上的差異,往往造成所有權保留問題上出現(xiàn)許多法律沖突,具體涉及所有權保留的類型、設定的時間和方式、公示方式、客體范圍、所有權保留的效力等各個方面。涉外所有權保留所體現(xiàn)出來的債權關系和物權關系應作為一個整體來識別。所有權保留分為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和復雜的所有權保留。復雜的所有權保留包括延長的所有權保留、聚合的所有權保留和擴大的所有權保留幾種類型。在識別所有權保留的過程中,要注意將其與附條件買賣、讓與擔保、動產抵押、融資租賃等相似概念進行區(qū)別。所有權保留的性質可以識別為所有權轉移的過程或債的擔保,這導致涉外所有權援引不同的沖突規(guī)范,法律后果也將不同。所有權保留的效力是所有權保留對買賣雙方的效力。出賣人對保留物享有所有權、取回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買受人對保留物享有的是回贖權、占有、使用、收益權和期待權。對世界各國立法以及國際公約關于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比較分析發(fā)現(xiàn),涉外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有效性問題一般適用合同的準據(jù)法;涉外所有權保留對買賣雙方的效力問題適用做法不一,有的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有的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涉外所有權保留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適用法律事實發(fā)生時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有效性問題屬于合同問題,理應適用意思原則確定準據(jù)法。涉外所有權保留對買賣雙方的效力問題屬于物權問題,關于物權的法律適用原則既包括傳統(tǒng)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也包括晚近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通過對所有權保留設定時保留物的所在地法的性質、所有權保留的物權變動模式、所有權保留擔保物權的性質和設立方式幾個方面分析,所有權保留對雙方的效力適用物之所在地法順利成章。但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通過所有權保留設立擔保物權與訂立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是同步完成的,所有權保留物權債權化特征明顯,其創(chuàng)設離不開合同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時常競合。如果將合同行為與物權行為區(qū)分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jù)法,將徒增案件處理的繁瑣程度。因此,涉外所有權保留對雙方的效力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依據(jù)更加充分,但在適用過程中要注意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涉外所有權保留對第三人的效力同樣屬于物權關系。物權變動除了合法有效的原因行為外,還需要有結果行為的發(fā)生。登記或交付等結果行為屬于物權法強行法的范疇,當涉外所有權保留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判斷涉外所有權保留能否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應該依據(jù)法律事實發(fā)生時的物之所在地法。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單純按照債權法律關系,抑或是物權法律關系解決所有權保留的法律適用問題,都難免有失偏頗。涉外所有權保留的法律適用問題適合以分割制解決。具體來說,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應具體表述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當事人依屬人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時,適用行為地法。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關系,適用設定所有權保留的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的法律,但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所有權保留設定時保留物的所在地法。涉外所有權保留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事實發(fā)生時物之所在地法。這樣設計的規(guī)則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同時也維護了交易的穩(wěn)定與安全,是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關系的適當法?鐕飘a中的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問題頻繁發(fā)生,債權人平等受償?shù)钠飘a法精神,與所有權保留的出賣人優(yōu)先受償?shù)闹贫仍O計的價值追求相沖突,國際貨物交易雙方中有一方進入破產程序,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擔保貨物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C制就會受到破產法的挑戰(zhàn)。2000年《歐盟理事會破產程序規(guī)則》對于跨國破產中的所有權保留問題也予以關注,足以見得該問題的現(xiàn)實意義。保留物是否屬于破產財產由破產宣告國法確定?鐕飘a中所涉及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屬于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應由所有權保留標的物的物之所在地法確認。出賣人對保留物享有的僅為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買受人實際上已經取得保留物所有權。因此,當買受人破產時,買受人對于是否繼續(xù)履行合同享有選擇權,出賣人不能不加限制地取回保留物。出賣人破產時,保留物不應被視為破產財產而否定所有權保留的效力,否則買受人的期待權會受到侵害。只要買受人依據(jù)物之所在地法,按照買賣雙方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就會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在對我國法院審理的幾起涉外所有權保留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后發(fā)現(xiàn),所選案件均是將所有權保留識別為涉外合同關系進行處理的,而且均適用了中國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在涉及涉外所有權保留的物權變動效力問題上,依據(jù)合同關系選擇準據(jù)法處理并不妥當。應盡快制定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相關立法,解決目前涉外所有權保留案件中法律適用依據(jù)不充分的困難。正確對待法律適用“回家去趨勢”,只要嚴格按照沖突規(guī)范援引的準據(jù)法,均應受到尊重。應將分割制的法律適用方法運用于涉外所有權保留法律適用問題中,科學合理地解決涉外所有權保留的法律適用問題。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there are many legal conflicts , such as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retention of ownership and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in cross - border insolvency lies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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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1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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