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工亡認定的“48小時”條款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13:56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樣,工傷成為企業(yè)和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必須時刻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工傷認定不僅事關職工根本利益與用人單位的責任承擔,更維系著職工家庭的幸福美滿,最終關乎國家和社會的和諧與安定。隨著近年來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工傷認定機制也在不斷跟進。然而,我國工傷死亡認定機制的弊端在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48小時”條款,該條款設立之初的目的是:勞動者在工作單位正常上班期間突發(fā)疾病導致死亡,雖然不必然由工作導致,但很可能與本人工作勞累、精神緊張等因素有關,故將此種情形視同工傷,以體現(xiàn)對勞動者的照顧和保護。但是,該條款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引發(fā)了很多矛盾和沖突,不僅引發(fā)了理論界的強烈爭議,而且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和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在實踐操作中對于相同的情形出現(xiàn)了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處理結果,更是引發(fā)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家屬的倫理道德風險。因此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工亡認定“48小時”條款存在的法律缺陷,借鑒更為成熟的工亡認定標準,提出關于完善該條款的法律建議,從而促使我國的工亡認定制度更趨于完善,使得其更易于讓人接受,更符合以人為本的時代要求。我們發(fā)現(xiàn),實踐中單位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或造成嚴重傷殘的情況來越紛繁復雜,為方便勞動保障部門的操作,體現(xiàn)對勞動者的照顧和傾斜保護,制定了如此嚴苛和死板的工亡認定“48小時”條款。同時,在實踐中,“工作崗位”是否等同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界定模糊,“48小時之內死亡”的限制性規(guī)定缺乏理論基礎和技術支持,引發(fā)法律和倫理道德的沖突等等。法學理論界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典型案例的討論和研究也僅僅是對法條的重新解釋和如何準確適用,只是單純地批判該條款,如認為其死板僵硬,極不人道,必須徹底廢除等。鑒于此,本文認為,對該條款不能完全保留或徹底廢除,而是要對其條款本身進行調整與解釋,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比如,廢除“48小時”的不合理限制,對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做出統(tǒng)一合理的司法解釋,工作原因要素回歸,對于非工作原因的疾病排除在外,建議完善“突發(fā)疾病”的認定機制,一方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做出補充和細化,另一方面成立關于“突發(fā)疾病”的專業(yè)鑒定委員會等等。并在此基礎上對工亡認定條款進行重構,使工亡認定更加科學、嚴謹,減少工亡認定實踐中的錯誤與遺漏。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182.3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18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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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越;耿t,
本文編號:267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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