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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3-13 21:41

  本文關鍵詞:中國社會變遷六十年的公民憲法意識,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2012-2014三年間,16CLSCI期刊共發(fā)表論文4326篇,其中憲法學科共發(fā)表論文309篇,占論文總數的7.14%,低于民法學、法理學、刑法學、經濟法學、大國際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高于行政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法律史學,排名第七。與2009-2011年的總共發(fā)表283篇,占論文總數4273篇的7%、同樣位居法學二級學科第七位的情況相比,憲法學在2012-2014年無論是發(fā)表總數、相對比例還是學科排序,都具有相當大的穩(wěn)定性甚至一致性(參見圖一)。這既反映了中國法學近六年來整體知識生產規(guī)模和學科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也說明了中國憲法學進入到一個知識貢獻的平穩(wěn)期。

憲法學2012—2014年CLSCI論文數據分析

   當然,平穩(wěn)也不意味著憲法學知識生產在數量上的絕對平均分布。應該說,憲法學仍然較大程度受制于國家和社會整體政治氣候與社會背景。借用結構-功能學派的講法,作為社會行動者或者說“觀念人”,社會實存的各種行動結構相當大程度上對于研究者的問題意識、研究主題、學術想象和表達技巧都有深刻的內在規(guī)定,也存在著“理”與“勢”的激烈博弈。例如,2013年憲法學僅僅發(fā)表67篇文章,無論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比值都為2009年發(fā)表以來的最低;而2014年則一躍為111篇文章,創(chuàng)近六年來歷史第二好成績。三大權威期刊的發(fā)表中,2013年僅僅刊發(fā)5篇,創(chuàng)近六年來歷史最低記錄,2014年則發(fā)表15篇,創(chuàng)近六年歷史最高紀錄。毫無疑問,2014年憲法學發(fā)表的復蘇與“井噴,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憲法權威及其有效實施地位重新提升,有某種隱秘而又必然的關聯,成為儒家傳統所謂之“以勢引理的現代詮釋。

年份

論文數(篇)

CLSCI論文總數(篇)

百分比(%

2009

111

1406

7.9

2010

76

1431

5.1

2011

96

1435

67

2012

115

1412

8.14

2013

67

1357

4.94

2014

111

1557

7.14

 

年份

論文數(篇)

CLSCI論文總數(篇)

百分比(%

2009

7

173

7.9

2010

6

180

5.1

2011

10

172

67

2012

14

185

8.14

2013

5

181

4.94

2014

15

191

7.8

 

,究竟在哪些問題領域上有所實質性推進和創(chuàng)新;并適當進行知識社會學意義上的二階觀察,追問知識得以產生的社會根源和社會條件;最后還應該將憲法學放置于中國文明秩序重新調整的古今中西大格局中進行定位和審視,類似于法國年鑒學派代表人物布羅代爾的“長時段”主張,超越微觀具體的“事件”,進行變量分析”,才能洞悉時代對憲法學真正的需求和希冀,避免學科坐井觀天、畫地為牢;也才能透射憲法學者秋水文章背后的胸中塊壘、筆底波瀾。從CLSCI發(fā)表文章的主題和內容來看,2012-2014年憲法學的學科增量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1. 似乎暗淡下來的方法論上雜糅主義

  盡管按照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的講法,一個學科熱衷談論其方法論是該學科已然患病的表現,但中國憲法學具有學科意識和專業(yè)精神仍然是從反思并推進方法論研究、實踐開始的。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憲法學曾經定于一尊的研究方法開始消解,但隨之而來也出現了一種類似于憲法學家耶利內克所反思的“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景觀,可以說,權威(方法)的崩塌也就必然引起“方法井噴”——禮失而求諸野是也。

  學者們都逐步認識到必須對中國憲法問題進行法學還原,也意識到中國憲法無論是文本還是實施,都存在大量的問題,,既不能有效與部門法對話,也無法直接形塑社會生活,因此學科普遍的焦慮,既包括其科學性,也包括其有效性,成為長時間的思想氛圍。然而,也正是問題和對問題回答的沖動,最終導致了“方法選擇上的盲目飛行”。

  只要能夠解決各種理論問題,選擇何種方法似乎沒有學術倫理上的高下——21世紀中國憲法學方法論上的道路多歧之原因,頗類似于林毓生先生對中國人追求學問特點的描述:基于功利之沖動,而非基于人文之沖動。

  例如,面對“基本權利如何解決具體問題”,一部分學人選擇快速消化國外既有理論成果和研究框架,尤其秉持憲法解釋學和教義學的方法,進行基本權利原理的解釋、建構,以及單項基本權利的教義學知識操作。這種研究方法極大提高了中國憲法學的專業(yè)化水平,但也難免將自身陷入知識的自我殖民,錯把他鄉(xiāng)作故鄉(xiāng);為了解決“憲法如何有效實施的問題”,一部分學人受到社會科學方法,尤其是政治科學方法影響,對憲法行為及其制度條件進行實證和社會分析,但也有失去法學學科自身準據的嫌疑;還有自2008年以來,出于對“中國真實的憲法及其時代診斷結論究竟是什么”的追問,一部分學人開始通過政治哲學的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現象學還原,對于文本背后的政治動力機制進行揭示,這樣一種研究本質上需要回答有別于西方自由主義憲法觀的“憲法”究竟是什么,同時要對中國人公共生活的善做出回應,對于理論的深刻性要求更高。這樣一種“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景觀頗類似于當年魏瑪時期憲法學規(guī)范論、決斷論和社會整合思想的競爭,也有美國憲法學上“原旨主義”和“活憲論”的影子。

 然而,2012-2014年在CLSCI上發(fā)表的憲法學文章卻表明,這種“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景觀似乎在逐漸褪色,依據法律文本(未必單指憲法文本)進行具體解釋和體系建構的方法占據了相當比例的發(fā)表數量,成為多數文章基本的思路和出發(fā)點。尤其是經過前兩年政治哲學研究方法的強勢發(fā)力之后,憲法解釋學頗有“莫聽穿林打雨聲的野趣;而前兩年政治憲法學和憲法解釋學、規(guī)范憲法學激烈的方法論對峙與競爭,在中國憲法學2012-2014年發(fā)表中的體現,竟也如“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一般恬淡和怡然。

   然而,也許也沒有這么簡單。

  一方面,解釋和體系建構的方法雖數量頗大,但也呈現出新的變化:

  其一,方法論的總論研究開始興起。中國憲法學對解釋學和教義學方法的研究最初是從民法學、刑法學、法理學等領域獲得智力與知識的支持,因此法條的理論、解釋方法的理論(包括漏洞填補和法官對制定法的合理背離)、論證的理論、制度化及體系化的理論一開始并沒有在憲法學上找到自身的知識基礎。但2012-2013年有多篇對憲法學本身的方法論總論進行研究的作品問世,標志著憲法學者開始從自己的知識基礎出發(fā),建構解釋和體系方法的總論。例如張翔 2013年發(fā)表的《憲法教義學初階》就是一個典型。該文對憲法教義學的概念、知識基礎、知識范圍進行了詳細梳理和鋪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對于憲法教義學發(fā)展的一系列前提條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回應和說明,例如其是否依賴于司法審查體制,如何解決憲法價值判斷的沖突等,可以說既帶有宣言的性質,也帶有論戰(zhàn)的意味,雖然是“初階,但反映出中國憲法學者開始意圖根據自身的知識基礎發(fā)展教義學框架的努力。

  其二,概念解釋凸顯。2012-2014年有多篇憲法上概念解釋的力作發(fā)表。這里一個實質的知識增量就在于,概念是文化和觀念的產物,嚴肅的概念解釋不僅僅是探討“所指”和“能指”的距離,更是對中國人憲法文化、觀念乃至正當性標準的探討,如何給“事物”命名,歸根結底取決于我們對事物的某種規(guī)范性判斷。對于有著比較豐富知識移植傳統的中國法學,廓清“概念流浪的蹤跡”更是正本清源、避免誤用、濫用、建構自身概念體系的開始。林來梵在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上發(fā)表的《國體概念史:跨國移植與演變》,對于夾雜著西方知識傳統與中國革命傳統的“國體”概念進行了跨文化比較和概念追溯,對于我們理解不同語境下的國體概念以及中國憲法使用的概念之內核,有重要的解釋作用。陳鵬在2012年《環(huán)球法律評論》發(fā)表的《論憲法上的“宗教概念》則對于什么是法學意義上的“宗教進行了比較法上,尤其是美國法的詳細考察,概括出處理這一概念的基本模式。李松峰在同刊第4期也發(fā)表了《美國憲法上的宗教概念》,進行了更為細致、微觀的知識考察與梳理。翟志勇在2013年《清華法學》發(fā)表的《英國不成文憲法的觀念流變——兼論不成文憲法概念在我國的誤用》也對長期作為中國憲法學基礎概念教研的“不成文憲法進行了概念梳理,從英國故事講到中國實踐,條分縷析,資料豐富,也是一次成功的概念解釋嘗試。

  其三,解釋和體系建構不再局限于基本權利研究。最初,憲法解釋方法主要運用于基本權利研究,但一旦文本和解釋的觀念獲得正當性,對解釋方法的使用就迅速擴展到對中國憲法秩序各個有關部分的研究,這在2012-2014年發(fā)表論文中有明顯體現。例如,有學者開始對基本國策條款進行教義學分析,程雪陽在2014年《環(huán)球法律評論》發(fā)表的《論“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憲法解釋》,運用文義、歷史、目的、體系多種解釋要素,對于憲法第10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規(guī)范內涵進行了理性的分析,在城鎮(zhèn)化進程和土地市場政策調整的背景下,其方法和解釋結論都不失為一種參考;門中鏡在2012年《政法論壇》發(fā)表的《含義與意義:公共利益的憲法解釋》,對于憲法第13條的征收條款之關鍵概念“公共利益進行了標準的憲法解釋學研究;翟翌在2013年《法商研究》發(fā)表的《論計劃生育權利義務的雙重屬性》,對計劃生育國策條款通過解釋引入基本權利的效力和類型,對于研究類似的“方針條款”具有重要啟發(fā)意義;國家機構的憲法解釋方法運用也是一個明顯的特點,例如韓大元在2013年《法學評論》發(fā)表的《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憲法地位》,運用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確切規(guī)范內涵進行了深入、全面的探討,該文尤其體現了解釋學的現實回應功能,通過解釋方案有力說明了實踐中長期混淆的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地位差異和功能界限。

  另一方面,政治哲學方法取向的研究也仍然在產生學術影響力。我們可以把中國憲法學持有政治哲學方法的學者分為政治憲法學和其他使用政治哲學方法的學者兩個部分。前者有明確的問題意識、理論立場、代表人物和代表作(雖然內部也有差異),有更加明顯的“家族相似性,后者則更為復雜、多元。從2012-2014年發(fā)表的文章來看,有幾個明顯的知識增量同樣值得學術界關注:

 其一,政治憲法學從宏大敘事開始轉向微觀建構。雖然2012-2014年沒有產生宣言、綱領和論戰(zhàn)式的政治憲法學大作,但其代表人物在理論基礎的精致化、研究問題的細致化、中國化等方面仍然有代表作品問世。例如高全喜在2012年中國現行憲法三十周年之際發(fā)表的《政治憲法學視野中的八二憲法》,開始具體探討中國憲法秩序生成的內在機理;強世功在2013年《中外法學》發(fā)表的《中國憲政模式?》,也在其一貫的思路下提煉出中國憲法體制迥異于自由主義模式的特點;高全喜2014年在《法學評論》發(fā)表的《論“公民”:政治憲法學的解讀》,對于憲法文本上的基本概念進行政治憲法學的解讀。

  其二,論戰(zhàn)也在以隱蔽的方式進行。政治憲法學、憲法解釋學和規(guī)范憲法學在2012-2014年的學術論戰(zhàn)進入到了更為隱蔽的“釜底抽薪”式階段,雙方對對方的理論基礎、概念工具進行消解或攻擊,從而論戰(zhàn)的學術性、深刻性其實也更為加強。很多文章已經不能看出其“春秋筆法”。例如王鍇在2014年《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發(fā)表的《制憲權的理論難題》,將現代法治與憲政的正當性建立在“理由運用之上,而試圖揭示依靠事實和力量奠定基礎的制憲權內在理論困境,文章論證詳實、思路清晰、開闊,顯示出作者對制憲權理論功效的深刻理解,其回應和爭鳴之意也很明顯。王建學在2014年《法學家》發(fā)表的《制憲權與人權關系探源》更是直接回應政治憲法學理論基礎的力作。作者運用嫻熟的法語文獻,從西耶斯的原作入手,絲絲入扣地剖析了制憲權概念并非立足于決斷主義思想基礎,而是有深厚的人權保障觀念,對于我國學者詳細了解激進民主浪潮下的制憲權學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又如田飛龍在2014年《環(huán)球法律評論》發(fā)表的《英國議會主權思想的演變》,看似與政治憲法學無關,但只要熟悉“政治憲法學”理論淵源的學者就明白,除了卡爾.施密特,英國的議會至上傳統和政治憲政主義也是重要一脈,該文有夯實政治憲法學理論基礎之功效。

  其三,其他學者也在使用政治哲學的方法進行研究。即便持有憲法解釋學和教義學立場的學者也在運用政治哲學、社會哲學的方法進行研究,從而也使得解釋學內部的知識譜系更為復雜。例如劉茂林在2012年《法學》發(fā)表的《人權的共同體觀念與憲法內在義務的證成》、李忠夏在2014年《法學家》發(fā)表的《基本權利的社會功能》、王旭在2012年《清華法學》發(fā)表的《自由主義中立性原則的虛弱》、秦小建在2014年《法律科學》發(fā)表的《價值困境、核心價值與憲法價值共識》都試圖深入到憲法規(guī)范的精神結構和社會背景之中去研究憲法的功能。

 2. 憲法實施研究的新路徑

  憲法實施體制機制動力等問題是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傳統領域,但從2012-2014年的發(fā)表來看,還是體現出一些新的知識增量,開辟出一些新的研究路徑,這種研究的實質推進既反映了某種還原論或化約論的憲法實施路徑(將憲法實施問題簡單還原為一個實施機關設計的問題)在理論上的不成立,也體現出一些新的思考契機,我們可以把這種知識增量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1)憲法實施機制的多元化探討

  憲法實施機制具有多元性,既可以直接實施,也可以間接實施;既可以遵循法律邏輯實施,也可以遵循某種政治邏輯來實施,這也正是中國憲法實施的復雜性所在。2012-2014年,多篇文章對這種復雜、多元的機制進行了深入探討。

年《法學研究》發(fā)表的《中國憲法實施的雙軌制》,提出了中國憲法實施的動力機制既建立在法律邏輯之上,也建立在政治邏輯之上,從而對某種化約論的憲法實施機構的設計提出了學理上的深刻反思和質疑;苗連營在2013年《法學》發(fā)表的《憲法實施的觀念共識與行動邏輯》,也反思了僅僅根據憲法文本進行機構設計的實施思路,提出我國的憲法實施需要扎實有效地培育和聚積各種內生性能量,將各種公權力行為都在觀念和制度上納入憲法監(jiān)督的范圍。

  2)憲法實施研究的實證化、語境化傾向

  憲法實施除去機制設計,也還包括對實施精神土壤的探尋,以及在中國整體文明秩序轉型過程這一特定語境中,憲法所扮演的角色究竟為何。實證化研究的代表如:韓大元在2014年《中國社會科學》發(fā)表的《中國社會變遷六十年的公民憲法意識》,就是希望通過一種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中國憲法實施的公民文化,圍繞“憲法意識這個核心概念,作者通過詳實的調查數據,討論了憲法意識在中國培育過程的艱難和不足,并提出提升憲法意識的機制。莫紀宏在2012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憲法實施狀況的評價方法及其影響》,提出了如何評價中國憲法實施狀況的具體方法論和要素。語境化研究的代表如:林來梵在2014年《比較法研究》發(fā)表的《轉型期憲法的實施形態(tài)》,通過與歐陸國家憲法實施狀態(tài)與社會形態(tài)的比較考察,提出了一種基于中國階段性特征而應采用的溫和、穩(wěn)健的憲法實施機制;江國華則在2013年《中國法學》發(fā)表《實質合憲論:中國憲法三十年演化路徑的檢視》,將憲法實施放置于中國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整體背景,試圖說明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辯證關系是憲法實施的基本特征;王月明在2014年《法學》發(fā)表的《就職宣誓制度的程序性價值》,及時地對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中的制度設計進行嚴謹的法理探討,并提出了憲法宣誓作為一種憲法實施程序性制度的重要意義。

  3)合憲性解釋研究:一個未競的理論事業(yè)

  多年來,在中國70后、80后年輕憲法學者群體中,圍繞合憲性解釋的概念、基礎、功能及中國運用,發(fā)表了大量的有學術含量的爭鳴文章,構成中國憲法學難得的知識交鋒。2012-2014繼續(xù)有相關作品問世,例如黃明濤在2014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兩種“憲法解釋”的概念分野與合憲性解釋的可能性》,系統梳理了之前學術爭論的關鍵,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元命題:中國對“合憲性解釋”的理解與憲法實施機制的建構有緊密聯系,它是中國憲法無法直接(司法)適用的一條思考輔助線。黃卉在2013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合憲性解釋及其理論檢討》,也是對之前國內學界的代表性觀點進行了梳理,并在作者德國法的研究背景下,給出了德國法上對這一個概念的理解和詮釋。實際上,在德國法上,合憲性解釋、合憲性推定以及合憲性解釋方法在概念和功能上都有清晰的區(qū)別,黃文的專業(yè)論證有助于讀者對一些概念進行正本清源的認識,具有知識論上的推進意義;王書成在2012年《法學研究》發(fā)表的《論合憲性解釋方法》,立足于比較法學,尤其是美國憲法的知識,對于更為微觀和具體的作為一種解釋方法的合憲性解釋進行了到位的介紹。

  3. 國家機構研究的專題化

2012-2014CLSCI發(fā)表的論文數量來看,一共有33篇論文直接討論國家機構(包括國外憲法規(guī)定的相關機構),仍然保持著傳統研究的熱度,然而國家機構研究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最重要的就是呈現出研究的專題化趨勢,很多問題得到學者的集中、持續(xù)關注和討論,深化了對特定制度全方位的認識。

  1)國家元首制度研究的專題化

  多篇文章都將國家元首制度作為研究對象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透視。典型代表如馬嶺,其在2014年于《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持續(xù)發(fā)表三篇研究中國國家主席制度的文章;秦前紅在2014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五四憲法”草案初稿中國家主席制度的雛形》。國家主席制度出現研究的浪潮,顯然也與新中國憲法體制里該制度變動頻繁,且在當代其功能又有新的發(fā)展變化有密切關系。

  2)人大(國會)工作職能研究的專題化

  作為現代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機構,無論是中國的國家權力機關,還是其他國家?guī)в忻裰髡喂δ艿淖h事機構,都得到了學者們的關注。而這其中近三年一個關注的焦點就是人大工作職能的具體研究。例如,胡弘弘在2012年《法學》發(fā)表的《論人大代表提案權的有效行使》,抓住提案作為履職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針對現實中的薄弱問題進行了詳細梳理并給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方案。龐凌在2014年《法學》發(fā)表的《論地方人大與其常委會立法權限的合理劃分》,結合地方人大組織法及相關規(guī)范,對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限劃分進行了規(guī)范和法理上詳盡地探討;鄭賢君在2014年《法學評論》上發(fā)表的《論國會調查權的憲法界限》;馬嶺在2012年《法學》發(fā)表的《委員長會議之設置和權限探討》,對于常委會制度設計下的工作機構委員長會議的獨特功能;李云霖在2014年《政治與法律》發(fā)表的《論人大監(jiān)督規(guī)范性文件之審查基準》,黃曉輝在2014年《法學》發(fā)表的《人大質詢法院之規(guī)范》,圍繞人大的監(jiān)督職能,討論了備案審查與質詢兩個《監(jiān)督法》重要的制度設計,體現了研究的精細。人大制度圍繞工作職能研究的精細反映出學者們對于強化人大主導地位,充分發(fā)揮代議民主潛力的學術思考,也客觀反映了實踐操作的相對滯后。

   4. 中國財產(權)制度研究的雙重脈絡

  2012-2014年基本權利的研究,重心在財產權,一共有13篇文章直接討論該話題。然而,這里一個值得學人關注的知識增量就是,中國憲法學關于財產權的研究已經表現出雙重脈絡的思路:作為個體基本權利的財產權和作為國家分配秩序(制度)的財產權。之前的研究集中在前者,圍繞憲法第13條(私人合法的財產權)展開,但近幾年來,圍繞憲法第9條(自然資源條款)、第10條(土地制度)的研究也成為焦點。即便對于第13條的研究,也開始從國家制度的層面進行更為復雜的討論。

  中國憲法上的財產權復雜性就在于,它具有內容的多元性和功能的復合性,第13條規(guī)定的合法私人財產權,既確立了一項主觀權利,也體現了國家對私人財產的一種分配秩序;同時,除了私人財產,中國憲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不標準或者不完整的財產制度,也許并非構成一項“權利,例如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以及使用權的個人所有。這種復雜的財產形態(tài),其可證立性基礎類似于羅爾斯所謂的“財產所有的民主制度”(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財產不再簡單是一種個體權利,而與國家的分配正義、宏觀規(guī)制目標有緊密關聯。

  正是由于這種復雜性,學者的研究思路分野就開始顯現,“作為個體基本權利的財產權”這一重進路,代表性作品如張翔在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發(fā)表的《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和謝立斌在2014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論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基本上還是作為一種主觀權利的財產研究思路,但張翔的文章已經隱約觸及了財產的民主分配功能,那就是其試圖協調社會主義與財產權價值。

  “作為國家分配秩序的財產權”進路更強調財產的民主功能和分配正義價值,代表性作品如肖澤晟在2014年《法學》發(fā)表的《憲法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對“國家所有”進行了比較宏觀的研究;程雪陽在2014年《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發(fā)表的《論“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憲法解釋》,王旭在2013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規(guī)制功能》,前者結合城鎮(zhèn)化和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城市土地所有權制度變革的制度空間,后者圍繞憲法第9條提出“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本質上并非一種個體性主觀權利,而是國家發(fā)揮規(guī)制功能以實現分配正義的體現。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土地制度得到了集中關注和討論,例如,張千帆在2012年《中國法學》發(fā)表的《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困惑與消解》、同年在《法學研究》發(fā)表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困惑與消解》;圍繞第13條的征收條款及規(guī)制性征收憲法學原理, 劉連泰在2014年《法商研究》發(fā)表《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變革的憲法空間》,同年在《法律科學》發(fā)表《政府對擬征收不動產的管制》,并在2012年《法學家》發(fā)表《憲法上征收規(guī)范效力的前移》,對于系統介紹美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上的規(guī)制性征收制度并反思中國問題提供了很好的學理參照與啟發(fā)。

 5. 憲法學介入部門法及憲法的部門法化

  憲法學與部門法的交叉研究也在近三年有明顯的表現,這其中一個重要法理就在于憲法對于法秩序的統攝效應必然引起學者運用憲法對部門法進行審視的問題意識。代表性作品如,陳征在2014年《環(huán)球法律評論》發(fā)表的《論行政法律行為對基本權利的事實損害》,探討了一個非常細致的權利事實損害問題,作者運用扎實的德國法知識探索了對行政行為的憲法審查;鄭磊在2014年《政治與法律》發(fā)表的《“舊”下位法的適用性》,從最高人民法院兩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出發(fā),詳細探討了舊的下位法在新法生效后究竟自動喪失規(guī)范效力還是不相抵觸為原則,很好體現了憲法性法律規(guī)則在行政法適用中的復雜性與重要性;白斌在2013年《法學研究》發(fā)表的《憲法價值視域中的涉戶犯罪》,延續(xù)其結合刑法教義學和“憲法學是有祖國的”本土情懷進行思考的思路,對刑法規(guī)范的合憲性做了精致、綿密、到位的憲法教義學分析;梁成意在2013年《法商研究》發(fā)表的《民法的憲法關懷》,對民法學者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進行了憲法學的獨到解讀。

  憲法學自身也開始演化出“部門憲法,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更加具體、專門化,例如,任喜榮在2013年《法學評論》發(fā)表的《“社會憲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對社會憲法的重要拓展,并將基本權利客觀功能中的制度性保障與該領域進行具體結合;周剛志在2014年《法商研究》發(fā)表的《憲法學視野中的中國財稅體制改革》體現了作者一貫在財政憲法領域用力的思考痕跡,該文更加針對時弊,破立結合,持論平和,也頗為雄壯;沈壽文在2013年《法學》發(fā)表的《關于中國“文化憲法”的思考》是“文化憲法研究的重要作品,文章對于文化憲法的規(guī)范領域、效力特征、國家與文化的關系等做了深入思考。

 6. 國家認同與文明秩序建構

  從歐洲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體系確立均勢體制以來,吸取“三十年戰(zhàn)爭”的教訓,歐洲民族國家建構歷程中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有兩項重要使命:對內實現國家認同,對外通過憲法確認的條約手段和國家政策維持均勢體系。也因此,現代憲法還有一種國內、區(qū)域和國際秩序塑造的功能,但此點在中國傳統憲法學研究中并沒有充分凸顯,憲法學者對于憲法實現國家認同和形塑穩(wěn)定文明秩序的作用思考不多。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1949年以來長時期內中國乃至亞洲的承平環(huán)境。然而,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憲法學者開始關注國家認同和主權國家內部復雜的均勢體系建構,這又肇始于中國近年來邊疆治理、兩岸關系、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經驗等復雜因素,所以圍繞香港問題、臺灣問題的研究也開始成為熱點。更準確的說,是這些研究領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發(fā)表機會,事實上很多學者在這些領域早已開始默默用力。例如,周葉中在2013年《法商研究》發(fā)表的《論憲法資源在兩岸政治關系定位中的運用》、2014年在《法學評論》發(fā)表的《論兩岸協議的接受》,都是運用憲法思維和知識對于兩岸政治談判的法制化做出構想與設計的重要研究;祝捷在2014年《政治與法律》發(fā)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法規(guī)審查的技術實踐及其效果》也切中了中央與香港法律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細致討論;姚國建在2013年《法商研究》發(fā)表的《1999<人大解釋>對香港法院的拘束力》同樣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司法體制關系研究的重要作品;葉海波則在2012年《清華法學》發(fā)表《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合憲性推定》,對《特區(qū)基本法》的憲法控制和憲法解釋進行了學理上的宏觀闡釋。

 

前面從六大方面對中國憲法學在2012-2014年的發(fā)表情況進行了分析。2013年的憲法學科分析提到中國憲法學研究要堅持主體性,努力實現憲法學的中國化,這是一個未競的事業(yè),仍然是未來五到十年中國憲法學的根本學術使命。那么要實現這個目標,其障礙在于何處?第一個需要回答的難題,開放的憲法如何無矛盾的實施。第二個需要回答的難題,“理論分析工具如何保持使用的融貫第三個需要回答的難題,如何保持研究的清明。

 

(二)研究隊伍整體評價

  2012-2014年間,CLSCI憲法學涉及高產作者25人,其中發(fā)表4篇以上論文者12人(合作文章,本報告僅統計第一作者)。與2009-2011年相比,發(fā)表4篇以上CLSCI的高產作者增加了2人;在三大權威期刊上發(fā)表論文篇數為29篇,共24人。具體情況參見下表

作者

他發(fā)數

總篇數

三大核心期刊

年齡段

職稱

 韓大元

9

9

3

1960年代

教授

秦前紅

6

7

1

1960年代

教授

周葉中

5

7

0

1970年代

教授

張千帆

5

6

2

1960年代

教授

苗連營

5

5

0

1970年代

教授

莫紀宏

5

5

1

1960年代

教授

丁曉東

3

4

0

1980年代

教授

江國華

4

4

1

1970年代

教授

劉晗

3

4

0

1980年代

講師

馬嶺

4

4

3

1960年代

教授

葉海波

4

4

0

1970年代

教授

張翔

4

4

1

1970年代

教授

程雪陽

3

3

1

1980年代

副教授

范進學

3

3

0

1960年代

教授

何永紅

3

3

0

1980年代

副教授

李忠夏

3

3

0

1970年代

副教授

林來梵

3

3

1

1960年代

教授

劉連泰

3

3

0

1960年代

教授

劉茂林

2

3

0

1960年代

教授

秦小建

3

3

0

1980年代

講師

王書成

3

3

1

1980年代

研究員

姚國建

2

3

0

1970年代

教授

鄭賢君

3

3

2

1960年代

教授

謝立斌

2

3

1

1970年代

 副教授

 

 

年齡段

作者與篇數

人數

總篇數

1960年代

);鄭賢君(2);王德志(2);

);薛小建(1);秦前紅(1);莫紀宏(1);董和平(1);朱福惠(1

11

16

1970年代

翟國強(2);張翔(1);聶鑫(1);江國華(1

);黃卉(1);謝立斌(1

6

7

1980年代

白斌(1);程雪陽(1);黃明濤(1);王旭(1

;王書成(1);王暉(1

6

6

  從數量指標來看,憲法學的發(fā)表主要集中在60年生人、70年生人和80年生人三個群體,梯隊非常明顯。有如下幾個明顯特點:

  第一,60后為力量中堅。無論是整體數量還是權威期刊發(fā)表的數量,都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應該說這反映了60后憲法學人堅持以學術為志業(yè),始終保持旺盛的研究精力和敏銳的研究視角,足以值得后輩學人學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從實質評價來看,60后學人對于新的問題領域和方法視角也保持了足夠的開放,而且在知人閱世的實踐智慧燭照之下,對于中國社會發(fā)展大勢更具有洞悉的可能,可以說這一批學人的學術生命正處在最為成熟的時機,有望引領中國憲法學邁向新的高峰。

  第二,70后加速崛起。70后憲法學者這一代在知識結構、學術訓練、問題意識等方面正在逐漸完善、成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已經獲評教授職稱,這意味著接下來可以真正從容的“為遠方而寫作,不必錙銖必較于數字,不必茍且于當下,可以更加深刻、沉靜地規(guī)劃自己的學術藍圖,明確下一個學術周期用力的重點,從論文發(fā)表的情況來看,相當多70后學者已經明確找到了自己的研究領域,正在進行深耕細作,可以想見,他們的崛起必將在研究范式和方法上給憲法學帶來更多驚喜。

  第三,80后蓄勢待發(fā)。憲法學界80后學者在數量上不算太多,但從高產作者和權威期刊的發(fā)表來看,也已經形成一股“元元之氣,且80后的學科單位分布更為廣泛,實力彼此接近,在學術視野和理論創(chuàng)新勇氣上也更顯得有一種敏銳。未來誰能夠盡早確立自己的研究領域并沉潛、扎實地展開研究,誰就將走得更遠。

 

(三)法學科研單位排名分析

  2012-2014年來,憲法學科在CLSCI刊物上發(fā)表高質量論文的前十名(含并列)單位,以及他們對于全國憲法CLSCI論文的貢獻度,圖示如下:

排名

科研

單位

發(fā)文

總數

他發(fā)數

2012

2013

2014

三大刊

三大刊作者

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27

26

11

5

11

6

韓大元、張翔、王旭、黃明濤

2

清華大學法學院

23

22

3

8

12

2

林來梵、聶鑫

3

中國政法大學

21

10

10

5

6

3

李樹忠、薛小建、謝立斌

4

武漢大學法學院

17

13

7

2

8

2

秦前紅、江國華

5

北京大學法學院

15

12

10

2

3

2

張千帆

5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11

9

5

1

5

1

   馬一德

6

華東政法大學

10

2

4

2

4

0

 

7

山東大學法學院

9

9

1

3

5

2

王德志

7

廈門大學法學院

9

9

4

1

4

1

朱福惠

7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9

9

2

2

3

1

王暉

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9

9

2

2

3

1

黃卉

 

根據這個數據,我們做出一些評論:

后學者開始成為各自憲法學團隊的中堅力量,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實質的學術貢獻來看,都不可小視。

 第三,中國憲法學的學術地理版圖分布比較均衡,無論近朝堂,還是遠江湖,都沒有受到太多學術之外因素影響而造成研究實力的懸殊,且各自的研究單位都逐漸有自己的學術核心競爭力,形成比較良性的整體學術生態(tài)。

結語

  “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數量考評僅是學術評價指標之一種,盡管不失其意義,但萬不能說盡中國憲法學及學者的成就、貢獻、夢想與光榮。本學科點評,從基礎數據出發(fā),盡量秉持客觀、理性,純粹抒發(fā)一家之言,不當之處,還希望讀者諸君能懷抱“知性的真誠,眼下留情,多多包涵。


 為行文方便和體現學術平等之倫理,文中引述的學者一律都只稱呼名字,不體現職稱和單位,下同。


  本文關鍵詞:中國社會變遷六十年的公民憲法意識,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5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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