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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jù)對法官心證的影響與消除

發(fā)布時間:2016-12-16 11:44

  本文關鍵詞:口供治理與中國刑事司法裁判,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作者簡介】

王彪,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注釋】

[1]李訓虎:《證明力規(guī)則檢討》,《法學研究》2010年第2期,第161頁。結(jié)合案例的分析,參見陳瑞華:《程序性制裁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頁以下。

[2]孫長永、王 彪:《審判階段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實證考察》,《現(xiàn)代法學》2014年第1期,第82頁。

[3]李靜:《證據(jù)裁判原則初論——以刑事訴訟為視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頁。

[4]羅海敏:《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探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頁。

[5]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2012年《法院解釋》)第64條第2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關于罪重事實適用與定罪事實相同證明標準的原因,參見張吉喜:《論量刑事實的證明標準》,《證據(jù)科學》2013年第5期,第549頁以下。

[6]關于院庭長討論案件,參見王 彪:《基層法院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年第10期,第68頁。

[7]法院以“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不好”對被告人從重量刑的典型案例,參見陳瑞華:《義務本位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程序效應》,《清華法學》2008年第1期,第38頁以下。

[8]系統(tǒng)的論述,參見王 彪:《犯罪主觀要件證明問題研究——以證明困難的產(chǎn)生與克服為視角》,西南政法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12頁。

[9]秦宗文:《自由心證研究——以刑事訴訟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頁。

[10]龍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適用》,《法學研究》2008年第1期,第115頁。

[11]黃維智:《刑事證明責任研究——穿梭于實體與程序之間》,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頁。

[12][美]米爾吉安·R·達馬斯卡:《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jù)制度》,吳宏耀、魏曉娜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頁。

[13]龍宗智:《印證與自由心證——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模式》,《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0頁。

[14]謝小劍:《我國刑事訴訟相互印證的證明模式》,《現(xiàn)代法學》2004年第6期,第72頁。

[15]劉靜坤:《避免虛假印證防范冤錯案件》,《人民法院報》2014年3月5日。

[16]王 彪:《審前重復供述的排除問題研究》,《證據(jù)科學》2013年第5期,第604頁。

[17]王 彪:《非法口供排除規(guī)則威懾效果實證分析》,《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第117頁。

[18]2014年下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正在牽頭制定有關非法證據(jù)排除的司法解釋性文件,筆者有幸全程參與,根據(jù)已經(jīng)制定的征求意見稿,審前重復性供述原則上都應當予以排除。目前,在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后,修改稿已經(jīng)提交中央政法委。預計在2015年,有關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的新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將會出臺。

[19]強世功:《法制與治理——國家轉(zhuǎn)型中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頁。

[20]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頁。

[21]王 彪:《刑事訴訟中的“逮捕中心主義”現(xiàn)象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年第2期,第78頁。

[22]陳瑞華:《司法審查的烏托邦——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難以實施的一種成因解釋》,載《中國法律評論》2014年第2期,第34頁以下。

[23]李訓虎:《口供治理與中國刑事司法裁判》,《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第133頁以下。

[24]這里用的是“減弱”而非“消除”,因為在證據(jù)能力與定案證據(jù)資格缺乏區(qū)分,證據(jù)合法性有爭議的案件中對證據(jù)合法性的調(diào)查不能“先于”公訴犯罪事實的法庭調(diào)查,法官普遍可以庭外閱卷,而且依法有權“庭外核實證據(jù)”,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且法官既負責認定事實又負責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潛在的影響不可能“消除”,而只能“減弱”。

[25]林鈺雄:《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j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頁。

[26]孫遠:《刑事證據(jù)能力導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頁。

[27]關于一元化法庭與二分式法庭的區(qū)別,參見[美]米爾建·R·達馬斯卡:《漂移的證據(jù)法》,李學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頁以下。

[28]根據(jù)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審判階段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但此時的排除僅僅意味著被排除的證據(jù)“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jù)”。對“定案根據(jù)”這一術語的具體分析,參見王 彪:《刑事證據(jù)材料作為定案根據(jù)的條件》,載潘金貴主編:《證據(jù)法學論叢》(第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頁以下。

[29]最高人民法官強調(diào),要注意對證據(jù)收集合法性的調(diào)查結(jié)束前不能對證據(jù)宣讀、質(zhì)證。參見戴長林:《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司法適用疑難問題研究》,《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第28頁。

[30]王 彪:《一審階段排除非法證據(jù)程序問題研究》,《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第48頁。

[31]關于小河案非法證據(jù)排除的順序之辯,參見唐寧:《政協(xié)委員被控涉黑三年三審——貴州黎慶洪案重審疑云》,《民主與法制時報》2012年1月16日。

[32]左寧:《中國刑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39頁。

[33]有學者主張,在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裁判時一并對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作出裁斷,并認為這種做法符合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及實際情況。參見顧永忠:《我國司法體制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本土化研究》,《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2期,第105頁。

[34]胡康生、李福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頁。

[35]陳瑞華:《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與反思》,《政法論壇》2012年第5期,第20頁。

[36]陳瑞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對中國刑事審判方法的重新考察》,《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第79頁。

[37]有律師認為,有些法官把自己當作對犯罪進行追訴的“第二公訴人”,該律師將這些法官稱為“追訴型法官”。參見鄧楚開:《面對“追訴型法官”要據(jù)理力爭》,載“法律博客”。筆者認為,由于一直以來我國對法官的定位并非是被動、消極的糾紛解決者,法官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治理職能,有些法官難免具有追訴意識,且由于體制因素以及制度慣性的影響,具有追訴意識的法官在短期內(nèi)不會消失。

[38]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頁。

[39]胡云騰:《論裁判文書的說理》,《法律適用》2009年第3期,第50頁。

[40]許新啟、倪培根、郭寶霞、王執(zhí)位:《建立科學評價機制促進裁判理由公開——河南省開封市中院關于裁判理由公開的調(diào)研報告》,《人民法院報》2014年10月9日。

[41]當然,由于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程度的差別且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加之證明標準存在的模糊性或彈性,裁判文書說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弱被排除的非法證據(jù)對法官心證的影響,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完全消除非法證據(jù)對法官心證的影響,需要從多個方面努力。

[42]關于無罪判決對檢察院績效考評的影響,參見么寧:《檢察業(yè)務考評機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0頁以下:張保生、張晃蓉:《檢察業(yè)務考評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的完善》,《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年第4期,第99頁。

[43]蘭榮杰:《把法官當“人”看——兼論程序失靈現(xiàn)象及其補救》,《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1年第5期,第8頁。

[44]結(jié)合案例的實證分析,參見王 彪:《論基層法院疑罪處理的雙重視角與內(nèi)在邏輯》,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3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44頁。

[45]關于“審辯交易”的實證研究,參見孫長永、王 彪:《刑事訴訟中的“審辯交易”現(xiàn)象研究》,《現(xiàn)代法學》2013年第1期,第126頁。

[46]對撤回起訴的實證考察與反思,參見陳學權:《對“以撤回公訴代替無罪判決”的憂與思》,《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1期,第81頁以下。有檢察官實證調(diào)研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撤回案件的適用超限,導致相當一部分無罪案件被變相處理,參見李斌:《從積極公訴到降格指控》,《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6期,第5頁。

[47]一審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具體理由如下:公訴機關雖然出示、宣讀了章國錫的有罪供述筆錄、播放了部分審訊錄像片段、提交了沒有違法審訊的情況說明等,但沒有針對章國錫及其辯護人提供的章國錫在偵查機關審訊時受傷這一線索提出相應的反駁證據(jù),無法合理解釋章國錫傷勢的形成過程,其提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關于章國錫案一、二審審理情況,參見蘇家成、俞露煙:《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的適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18期,第61頁以下。

[48]前引[45],第132頁。

[49]艾佳慧:《中國法院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同構(gòu)性”和“雙軌制”的邏輯及其問題》,《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8年第5期,第75頁。

[50]關于司法行政化的內(nèi)涵與表現(xiàn),參見龍宗智、袁堅:《深化改革背景下對司法行政化的遏制》,《法學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3頁以下。

[51]相關實證調(diào)研,參見王超:《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烏托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2頁;閆召華:《“名禁實允”與“雖令不行”:非法證據(jù)排除難研究》,《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第2期,第187頁。

[52]陳光中、郭志媛:《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實施若干問題研究——以實證調(diào)查為視角》,《法學雜志》2014年第9期,第16頁。

[53]丹尼爾·J·凱普羅、吳宏耀評論:《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吳宏耀、陳芳、向燕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頁。

[54]王超:《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虛置化隱憂與優(yōu)化改革》,《法學雜志》2013年第12期,第106頁。

[55]結(jié)合我國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分析,參見縱博:《證明力反制證據(jù)能力論》,《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年第4期,第72頁以下。

[56]前引[54],第107頁。

[57]葉青:《庭前會議中非法證據(jù)的處理》,《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第134頁。

[58]張軍主編:《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頁。

[59]陳瑞華:《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再討論》,《法學研究》2014年第2期,第170頁。

[60]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頁。

[61]胡紅軍、王 彪:《審判階段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若干疑難問題》,《法律適用》2014年第8期,第83頁。

[62]林鈺雄:《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jù)》,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頁。

[63]前引[27],第62頁。

[64]關于“審判中心主義”的含義與理論依據(jù),參見孫長永:《審判中心主義及其對刑事程序的影響》,《現(xiàn)代法學》1999年第4期,第93頁以下。

[65]李昌盛:《違法偵查行為的程序性制裁效果研究——以非法口供排除規(guī)則為中心》,《現(xiàn)代法學》2012年第3期,第119頁。

[66]縱博:《“非法證據(jù)排除第一案”二審的若干證據(jù)法問題評析》,《法治研究》2013年第5期,第118頁以下。

[67]王 彪:《法院內(nèi)部控制刑事裁判權的方法與反思》,《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2期,第79頁。

[68]朱立恒:《刑事審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頁。


  本文關鍵詞:口供治理與中國刑事司法裁判,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1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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