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先行支付,如何才能“通則不痛”?
發(fā)布時間:2025-05-08 00:59
<正>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渡鐣kU法》首次確立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為了新制度順利"落地",同一天,《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一并執(zhí)行。8年多的時間過去,"落地"情況并不樂觀!渡鐣kU法》明確,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一是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fèi)的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應(yīng)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fèi)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兜底性保障
“落地”受阻
規(guī)范先行支付條件
細(xì)化解決追償難題
本文編號:404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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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性保障
“落地”受阻
規(guī)范先行支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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