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制度設計
發(fā)布時間:2024-07-06 12:17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為科學技術發(fā)展的產(chǎn)物,在著作權法范疇內(nèi)的主要爭議問題包括兩個。其一,是否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適用對象;其二,著作權的權利歸屬應如何確定。針對世界現(xiàn)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屬理論學說進行利弊分析和比較研究可知,相比于"人工智能作者說"或"虛擬法律人格說"將著作權賦予人工智能本身,以及"社會公有領域說"將著作權納入社會公共資源,采用"人工智能使用者說"更能夠發(fā)揮著作權對于人類主體進行創(chuàng)造的激勵作用;并且,從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產(chǎn)生的實際貢獻等角度來看,將"人工智能使用者"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我國構建以"人工智能使用者說"為基礎,并類推適用職務作品的相關規(guī)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屬制度,能夠實現(xiàn)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充分保護和有效利用。
【文章頁數(shù)】:9 頁
本文編號:40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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