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在民事信托本土化過程中的價值
發(fā)布時間:2021-08-19 10:13
<正>我國公證制度作為社會治理體系下重要的法治力量,肩負著維護"法秩序安定"的使命。公證活動通過事前的行為增信、事中的法律監(jiān)督、事后的糾紛化解功能,為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個體合法利益的有效維護提供程序和實體實現(xiàn)路徑。本文擬對我國民事信托本土化的必要性及引入公證的重要性進行探討,以期為公證參與民事信托制度建設提供思路。
【文章來源】:中國公證. 2020,(09)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民事信托制度本土化必要性
1、信托的衡平司法效果依賴本土化表達
2、信托的法制化過程就是本土化過程
3、我國法律對信托的表達要求本土化
4、我國歷史和現(xiàn)實決定信托必須本土化
二、公證在民事信托本土化中的價值
1、公證制度是法律行為的優(yōu)越表達形式
2、公證制度提供信托法律滯后性補償功能
3、公證制度具有“衡平”司法的功效
4、公證制度具有社會治理的職能定位
三、結(jié)束語
本文編號:3351216
【文章來源】:中國公證. 2020,(09)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民事信托制度本土化必要性
1、信托的衡平司法效果依賴本土化表達
2、信托的法制化過程就是本土化過程
3、我國法律對信托的表達要求本土化
4、我國歷史和現(xiàn)實決定信托必須本土化
二、公證在民事信托本土化中的價值
1、公證制度是法律行為的優(yōu)越表達形式
2、公證制度提供信托法律滯后性補償功能
3、公證制度具有“衡平”司法的功效
4、公證制度具有社會治理的職能定位
三、結(jié)束語
本文編號:33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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