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chuàng)板中介機構的責任分配——以保薦人為視角
【文章目錄】:
一、保薦人責任分配模式的制度實踐及思考
(一)中國香港地區(qū)“保薦人牽頭責任”模式的引入
(二)美國法下“區(qū)分責任”模式
(三)對我國保薦人責任制度的思考
二、保薦人責任重構的可行性
(一)保薦人責任重構正當性:“委托—代理”下保薦人責任承擔桎梏
(二)保薦人責任重構特殊性: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
(三)保薦人責任重構可行性:中介機構職責的專業(yè)劃分
三、保薦機構責任重構的路徑選擇
(一)明確區(qū)分責任下保薦人勤勉盡責標準
1. 保薦人法定職責下特別注意義務
2. 保薦人專業(yè)職責下的特別注意義務
(二)明確有免責事由下保薦人連帶責任
1. 依違反程度的輕重分配各中介機構責任
2. 免責補充條款
(三)健全保薦人民事責任追究責任承擔機制
1. 完善“先償后追”下賠付責任人規(guī)則
2. 健全證券集團訴訟制度
(四)保薦人違反職責的行政處罰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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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7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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