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0-27 02:21
中國的證券市場的發(fā)展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培育和壯大。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的構成中,證券投資基金是最為活躍、也是最為引人注目的。自1998年至2003年3月,我國的證券市場上共有基金共72只,總規(guī)模1292.29億份,約占股票流通市值的10%左右;鹗袌龅陌l(fā)展經歷了五年的風風雨雨,成績與問題并存,影響極大的“基金黑幕”事件就反映了由于我國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缺位,使得他們缺乏應有的投資水平和道德水準。本文一方面在理論上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疏漏、滯后、不適之處提出了若干改進意見,以期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早日建立起以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為核心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 本文可以分為四個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在前言中,筆者闡述了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重要意義:對基金立法的完備很有價值;是基金業(yè)中的一個新鮮問題,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有著很大的現實必要性。由于投資基金是依據信托法理產生的,英美法系是信托法的鼻祖,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乃繼受得來,與英美法系國家有著不同之處,為了更好的對比研究兩個法系對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規(guī)定,筆者介紹了兩個法系共通的信托法的基本法理-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克盡職守和利益沖突防范原則,為我們在兩個不同的法系中研究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架起溝通的橋梁。為行文方便,除特別說明外,本文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均指的是契約型基金;將fiduciary duty譯為“信賴義務”,并初步介紹了信賴義務的內容-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和的二章。這一部分以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探討為出發(fā)點,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然后從法理方面分析了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產生是來自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和信托法上受托人義務的延伸。并進一步將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作了對比,指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WP=3 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其“身份”是研究其負有的各項義務,包括信賴義務的出發(fā)點。本文的第一章第一節(jié)評析了學界關于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意見,分析了居于信托管理人之地位和居于獨立的受信任者之地位兩種學說的缺陷。在第二節(jié)中,筆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主張將基金管理人定位于共同受托人之一的地位,以此為出發(fā)點在下文中進一步研究其所負的信賴義務。 第二章中,從法理上闡述了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產生,一方面來自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著的信賴關系,另一方面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義務的延伸和擴張。第一節(jié)分析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著信賴關系,由于基金持有人相對于基金管理人的弱勢地位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濫用這種信賴,法律上才需要特別保護基金持有人,通過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來維持基金持有人-管理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第二節(jié)中研究了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義務的自然延伸與擴張。從歷史角度看,投資基金是信托的產物;從法理上分析,投資基金與信托法律關系具有一致性。所以信托法上受托人的基本義務自然可以延伸適用于投資基金法上作為“共同受托人”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的身上。本節(jié)中,筆者還研究了以信賴義務代替我國現行基金立法中的誠信原則作為研究基金管理人義務的基礎的必要性,主張在投資基金立法中,應當在保持遵循誠信原則的要求的同時引入信賴義務,按信賴義務的要求——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來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持有人所負義務。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三章至第五章。這一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既比較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基金立法中關于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又與我國現行的法制狀況作了比較,通過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疏漏、滯后、不適之處提出了一些改進意見。 第三章的第一節(jié)概述了三種信賴義務的立法體制,第二節(jié)就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關系作了探討,在對“同質說”和“異質說”兩種學說評析的基礎上,筆者主張區(qū)分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二者既相互 WP=4 獨立,又相輔相成,共同構建起信賴義務機制。 第四章系統(tǒng)研究了注意義務。在對注意義務的研究中,重點闡述三個問題:注意義務的解釋、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注意義務的具體要求和我國相關法制的完善。第一節(jié)從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個視角對注意義務作了解釋;第二節(jié)探討了注意義務判斷標準從謹慎投資者規(guī)則到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的演進;第三節(jié)采用了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歸納了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法制對注意義務的具體要求,體現在投資對象的限制,分散投資的強制規(guī)定,基金業(yè)務范圍的限制等方面。通過對比,發(fā)現了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疏漏、滯后之處,有針對性的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第五章從忠實義務的解釋,自我交易的管制和圖利禁止三方面研究了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第一節(jié)將忠實義務的內容概括為不沖突規(guī)則和圖利禁止規(guī)則,兩條規(guī)則有所區(qū)別,但實質都是禁止和消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由此展開下文圍繞利益沖突對忠實義務的深入研究?
【學位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3
【中圖分類】:D912.28
【文章目錄】:
前言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探討
第一節(jié) 學界爭論及筆者評述
第二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共同受托人
第二章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產生
第一節(jié)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賴關系是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基礎
第二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義務的延伸
第三章 信賴義務的內涵
第一節(jié) 信賴義務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jié) 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關系
第四章 注意義務研究——對基金管理人“稱職性”的要求
第一節(jié) 注意義務之解釋-從英美法和大陸法的不同視角
第二節(jié) 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之演進
第三節(jié) 注意義務的具體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制的完善
第五章 忠實義務研究―對基金管理人“道德性”的要求
第一節(jié) 忠實義務之解釋——以對利益沖突的管制為核心
第二節(jié) 對自我交易的管制研究
第三節(jié) 圖利禁止規(guī)則的應用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引證文獻】
本文編號:2857879
【學位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3
【中圖分類】:D912.28
【文章目錄】:
前言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探討
第一節(jié) 學界爭論及筆者評述
第二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共同受托人
第二章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產生
第一節(jié)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賴關系是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基礎
第二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義務的延伸
第三章 信賴義務的內涵
第一節(jié) 信賴義務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jié) 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關系
第四章 注意義務研究——對基金管理人“稱職性”的要求
第一節(jié) 注意義務之解釋-從英美法和大陸法的不同視角
第二節(jié) 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之演進
第三節(jié) 注意義務的具體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制的完善
第五章 忠實義務研究―對基金管理人“道德性”的要求
第一節(jié) 忠實義務之解釋——以對利益沖突的管制為核心
第二節(jié) 對自我交易的管制研究
第三節(jié) 圖利禁止規(guī)則的應用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吳光煦;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忠實義務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
2 郭麗;信托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對基金持有人的保護[D];西南財經大學;2004年
3 劉艷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法律義務比較研究[D];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6年
4 覃曉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與的關聯交易的法律規(guī)制[D];華東政法大學;2007年
本文編號:285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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