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風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1-13 17:16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zhàn)”: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其中科學合理地管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戰(zhàn)的重要策略。為了維護全國金融穩(wěn)定、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必須要高度關注地方政府債務,尤其是隱性債務問題,采取必要的措施來規(guī)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降低金融風險的發(fā)生概率。本文在對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研究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隱性債務的背景、概念、及相關理論,介紹我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發(fā)展的態(tài)勢以及引發(fā)的風險。根據(jù)選取的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債務的相關數(shù)據(jù),進一步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從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投資端估測內蒙古隱性債務規(guī)模,科學構建風險評價體系,對內蒙古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水平進行量化評價?偨Y內蒙古自治區(qū)隱性債務風險特點,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找出解決風險的有效措施,以期為其他發(fā)展落后地區(qū)研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題提供一定的參考。
【文章來源】:蘭州財經大學甘肅省
【文章頁數(shù)】:4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部分圖文】:
資金來源隱性債務分布情況
蘭州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風險研究15圖3.2隱性債務資金投向情況注:內蒙古財政廳綜上所述從資金來源上看,城投債是內蒙古自治區(qū)隱性債務的主要資金來源;從資金的投向情況上來看,基礎建設項目是形成隱性債務的最大載體。城投債基礎建設項目是全區(qū)隱性債務的主要組成部分。3.2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成因3.2.1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等近年來,內蒙古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呈現(xiàn)明顯上升的趨勢,其中導致其上升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等。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財政的集中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同時也導致了地方政府的財權上移和事權下沉,當財政收入變少時,地方政府的負擔就會加重,然后地方政府就會因為這一財政體制被迫違規(guī)舉債,隱性債務就會不斷的增加。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過度的將事權下沉會讓市縣一級變成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如發(fā)展民生責任、生態(tài)責任和扶貧責任等。若地方政府出現(xiàn)無法負擔及需要轉移的風險時,就會采用或有債務的方式去解決,主要是通過隱性債務的方式將風險向市場主體或向下轉移。目前我國財政預算約束還不健全,財政預算約束關注的范圍更多的是當前確定的支出事項,而對地方政府履職過程中的或有支出事項缺乏相應規(guī)范,無法通過一個完善的機制來披露這些或有支出事項,從而導致了“表外”債務的大量增加,產生了隱性債務和財政風險。地方政府債務迅速增長主要原因是財政分權和金融隱性分權的綜合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強大的事權與有限的財權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明顯不對稱的體制,這是引起隱性債務增加的重要原
蘭州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風險研究16因,而地方政府非理性違規(guī)舉債的動機則是由收支缺口的不斷擴大引起的,這就導致了隱性債務的不斷增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可以在支出中體現(xiàn),而財權分配較為復雜,在我國體制中,中央財政收入-地方均衡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定額補助=中央級實際財權。據(jù)此統(tǒng)計出的數(shù)據(jù)如圖3.3所示:1997年以來在分稅制體制下,我國中央、地方政府的財權事權變化各有不同,變化趨勢明顯不對稱。地方財權比例逐年下降,而事權比例卻在上升,中央事權比例逐年下降,而財權比例卻在上升。其中2002年以后地方事權和地方財權完全向著相反的方向發(fā)展,中央財權與中央事權的變化情況也是如此。圖3.31997-2012年我國中央、地方財權事權分配狀況截至2012年,中央擁有的財權比例下降到了38%,而擁有的事權比例下降到了15%;地方政府擁有的事權比例上升到了85%,而擁有的財權比例上升到了62%。從圖中可以發(fā)現(xiàn)地方與中央的財權事權變化情況明顯不對等,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應該在于中央與地方工作職責的不同,中央政府對于財政收支更多的是去負責制定方案政策,頒布法律條文和準則,然后只需傳達給地方政府實施即可,基本上很少去參與具體的舉債行為,而地方政府不僅要遵守中央傳達的指示,還要去迅速執(zhí)行,并參與到具體的工作中去,成為這個事項的責任承擔者。所以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財權和事權比例方面不對等。即使中央政府有時會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為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但是這些向地方給予的轉移支付補貼還是比較少,最終結果還是會導致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3.2.2財權自給能力的不足
本文編號:2975258
【文章來源】:蘭州財經大學甘肅省
【文章頁數(shù)】:4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部分圖文】:
資金來源隱性債務分布情況
蘭州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風險研究15圖3.2隱性債務資金投向情況注:內蒙古財政廳綜上所述從資金來源上看,城投債是內蒙古自治區(qū)隱性債務的主要資金來源;從資金的投向情況上來看,基礎建設項目是形成隱性債務的最大載體。城投債基礎建設項目是全區(qū)隱性債務的主要組成部分。3.2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成因3.2.1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等近年來,內蒙古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呈現(xiàn)明顯上升的趨勢,其中導致其上升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等。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財政的集中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同時也導致了地方政府的財權上移和事權下沉,當財政收入變少時,地方政府的負擔就會加重,然后地方政府就會因為這一財政體制被迫違規(guī)舉債,隱性債務就會不斷的增加。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過度的將事權下沉會讓市縣一級變成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如發(fā)展民生責任、生態(tài)責任和扶貧責任等。若地方政府出現(xiàn)無法負擔及需要轉移的風險時,就會采用或有債務的方式去解決,主要是通過隱性債務的方式將風險向市場主體或向下轉移。目前我國財政預算約束還不健全,財政預算約束關注的范圍更多的是當前確定的支出事項,而對地方政府履職過程中的或有支出事項缺乏相應規(guī)范,無法通過一個完善的機制來披露這些或有支出事項,從而導致了“表外”債務的大量增加,產生了隱性債務和財政風險。地方政府債務迅速增長主要原因是財政分權和金融隱性分權的綜合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強大的事權與有限的財權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明顯不對稱的體制,這是引起隱性債務增加的重要原
蘭州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及風險研究16因,而地方政府非理性違規(guī)舉債的動機則是由收支缺口的不斷擴大引起的,這就導致了隱性債務的不斷增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可以在支出中體現(xiàn),而財權分配較為復雜,在我國體制中,中央財政收入-地方均衡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定額補助=中央級實際財權。據(jù)此統(tǒng)計出的數(shù)據(jù)如圖3.3所示:1997年以來在分稅制體制下,我國中央、地方政府的財權事權變化各有不同,變化趨勢明顯不對稱。地方財權比例逐年下降,而事權比例卻在上升,中央事權比例逐年下降,而財權比例卻在上升。其中2002年以后地方事權和地方財權完全向著相反的方向發(fā)展,中央財權與中央事權的變化情況也是如此。圖3.31997-2012年我國中央、地方財權事權分配狀況截至2012年,中央擁有的財權比例下降到了38%,而擁有的事權比例下降到了15%;地方政府擁有的事權比例上升到了85%,而擁有的財權比例上升到了62%。從圖中可以發(fā)現(xiàn)地方與中央的財權事權變化情況明顯不對等,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應該在于中央與地方工作職責的不同,中央政府對于財政收支更多的是去負責制定方案政策,頒布法律條文和準則,然后只需傳達給地方政府實施即可,基本上很少去參與具體的舉債行為,而地方政府不僅要遵守中央傳達的指示,還要去迅速執(zhí)行,并參與到具體的工作中去,成為這個事項的責任承擔者。所以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財權和事權比例方面不對等。即使中央政府有時會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為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但是這些向地方給予的轉移支付補貼還是比較少,最終結果還是會導致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3.2.2財權自給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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