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政分權理論看我國的稅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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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分權理論看我國的稅收分割
從財政分權理論看我國的稅收分割
財政分權并非是政府的決策分權,而是對財政收入的分配權力。政府要運行,要發(fā)展,要對整個地區(qū)進行長期規(guī)劃,就需要大量的資金,但是資金如何分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更好的財權分配能夠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促進社會資源優(yōu)化配置,并且為經濟發(fā)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
一、馬斯格雷夫的三職能理論
(一)宏觀經濟穩(wěn)定
馬斯格雷夫認為,財政有三個職能。第一個是穩(wěn)定宏觀經濟,第二個是收入再分配,第三個是資源配置。中央政府要在國家層面上維持社會宏觀經濟的平穩(wěn)運行,它有足夠財政能力,擁有發(fā)行貨幣的權利,同時也有跨越地區(qū)的政治權威。政府通過調節(jié)稅率來讓社會經濟運行保持平衡和增長。
(二)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實際上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市場經濟之下贏者通吃,如果對收入差距的擴大不加節(jié)制,在極端情況下有可能會導致社會結構崩塌。政府通過對不同收入人群的稅收調節(jié)來認為的平衡收入差距,對富裕階層征稅然后用于保證貧困階層的基本生活。
(三)資源配置
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只有保證社會資源能夠盡可能的投入到回報率高的優(yōu)質項目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huán)。但是資本也尤其局限,一些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項目很難吸引到民間資本。這個時候政府就要利用財政政策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給社會發(fā)展提供設施基礎。
二、稅收分割的概念和管理上的限制因素
(一)概念限制
不同地區(qū)的經濟差異導致的商業(yè)活動產生了指向性,政府對企業(yè)征收的稅負最終會通過提價的方式轉移到消費者身上,而企業(yè)和消費者很有可能并非來自同一地區(qū)。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如果這種可以轉嫁的稅負被分配給了非中央政府,那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地方政府之間為了自身的利益會以鄰為壑,發(fā)生直接競爭關系。還有些稅收,如關稅是以國家名義來征收的,交由非中央政府支配并不妥當。
(二)管理限制
由于人口流動的頻發(fā),對于稅收的管理也有著諸多的限制。如果一個人的居住地點和工作地點并不在一個地方,那么這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劃分呢?如果地區(qū)之間稅率不一致,那么人們會隱瞞自己的實際居住或工作地點,如果稅率是統(tǒng)一的,那么又導致地區(qū)自治權受到削弱。同理,消費稅也面臨著歸屬地的問題。如果是消費行為發(fā)生地的政府來征收稅收,那么如何引導稅收流向消費發(fā)生地呢?
三、從財政分權角度評價我國目前的稅收分割
(一)增值稅
在分稅制改革之后,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了增值稅。中央政府獲得75%,地方政府獲得25%。這種分稅方式迎合了世界潮流,避免了各地區(qū)在利益驅動之下利用地方保護措施來危害國家經濟運行。中央政府統(tǒng)一征收增值稅也讓收稅成本大幅下降,提高了征稅效率。但是目前,我國還存在著地方政府減免增值稅的現象,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
(二)個人所得稅
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是劃歸地方政府的,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從企業(yè)扣繳,而地方政府對于本地企業(yè)的情況更加熟悉,所以收稅比較方便,,提高了征收效率。但是,從宏觀經濟來看,個人所得稅收歸地方也存在著問題。個人所得稅本身是有效的調節(jié)宏觀經濟的手段,但是目前成為了地方政府的財政來源,這二者之間的&中突導致個人所得稅定位不明確,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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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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