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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間稅收分權的配置選擇和財政影響* :長期以來, 在財政分權領域, 稅收分權研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歸 納和比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于稅權配置的四種契約形式: 定額合同、分成合同、分 稅合同和代征合同。分別研究在地方財政、中央財政和國家財政收入最大化目標下, 中央 政府和地方政府關于稅收努力和最優(yōu)稅權配置選擇的三個命題, 說明中央政府在選擇政 府間稅收分權形式時, 時常面臨加強中央財政收入集中與擴大國家財政收入規(guī)模的一對 矛盾。1994 年分稅制改革蘊含的政府間稅收分權契約變化, 是由財政包干制下的分成合 同和定額合同為主的稅收分權, 向分稅制下分稅合同為主的稅收分權轉變。這是推動十 多年來中國稅收高速增長、且使中央財政集中程度保持穩(wěn)定的重要原因。 :財政分權 分成合同 分稅制 一、引 言 自1994 年底分稅制改革以來, 中國稅收收入呈現(xiàn)長達十多年的高速增長的趨勢, 1995 2008
年稅收增長率平均是GD 名義增長率的1147 倍, 學術界對此稱為中國稅收高速增長之謎 高培勇,
2006 。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稅制改革以來以/ 金稅工程0 為代表的稅源監(jiān)控體系的加強, 認為管
理因素是導致稅收長期超GD 增長的主要原因 安體富, 2002; 高培勇, 2006 , 實證研究也發(fā)現(xiàn), 各
省1996 2004 年期間平均稅收征管效率有大幅度提高 呂冰洋、樊勇, 2006 。然而, 在各種研究中,
有一個問題很少提起:分稅制改革為什么能夠產生很強的稅收激勵作用 回顧我國歷史, 曾出現(xiàn)多種財政收入組織和分配形式, 如改革開放前的/ 統(tǒng)收統(tǒng)支0 、/ 劃分收
支、分級管理0管理制度, 分稅制改革前的/ 財政收入包干0制度, 即使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 其
中也有相當一部分稅種屬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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