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得不償失成本高
發(fā)布時間:2020-12-28 14:43
<正>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出臺實施,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提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為利潤最大化,忽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問題,總想通過少繳費、甚至不繳費的方式來降低用工成本,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潛在的經(jīng)營風險。
【文章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2020年08期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不得以靈活從業(yè)人員已參保為由規(guī)避參保
招聘臨時勞務用工也應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用工轉為合同制用工不影響工傷保險賠付
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基本醫(yī)療保險
本文編號:2943937
【文章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2020年08期
【文章頁數(shù)】: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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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靈活從業(yè)人員已參保為由規(guī)避參保
招聘臨時勞務用工也應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用工轉為合同制用工不影響工傷保險賠付
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基本醫(y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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