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收回”性質的探討
發(fā)布時間:2021-06-24 16:38
關于"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為性質存在多種解讀,認為屬于撤回、撤銷或吊銷,甚至不能歸類的各種觀點一直爭論不休,莫衷一是,執(zhí)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也是五花八門,爭議頗多。筆者對"收回"性質的不同觀點和執(zhí)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做了簡要介紹,對"收回"《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為構成進行了分析,認為"收回"具有制裁性質,應認定為行政處罰,并提出了法律修改建議。
【文章來源】:中國動物保健. 2020,22(0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1 關于“收回”性質的不同觀點
1.1 行政許可撤回論
1.2 行政許可撤銷論
1.3 吊銷許可證論
1.4 其他
2 各地執(zhí)法實踐中“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實施方式
2.1 直接查扣模式
2.2 直接注銷模式
2.3 收回注銷建議模式
2.4 行政處罰模式
3“收回”《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為構成分析
4“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合法性探討
5 法律修改建議
本文編號:3247454
【文章來源】:中國動物保健. 2020,22(0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1 關于“收回”性質的不同觀點
1.1 行政許可撤回論
1.2 行政許可撤銷論
1.3 吊銷許可證論
1.4 其他
2 各地執(zhí)法實踐中“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實施方式
2.1 直接查扣模式
2.2 直接注銷模式
2.3 收回注銷建議模式
2.4 行政處罰模式
3“收回”《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為構成分析
4“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合法性探討
5 法律修改建議
本文編號:324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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