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請病假,單位能否單方順延試用期?
發(fā)布時間:2021-05-11 21:35
<正>編輯,你好: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兩個月試用期,即2020年8月31日結束。試用期內,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憑醫(yī)院出具的證明請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我解聘。請問:我能否以公司超過試用期將我解聘為由,要求其支付違法解聘的賠償金?
【文章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2020,(10)
【文章頁數(shù)】:1 頁
本文編號:31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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