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3-30 23:07
【摘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人們解決了食不果腹問題,但隨之而來的是食品安全問題。在“社會共治”和“重典治亂”的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文簡稱《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重新修訂實施,其中最引人矚目的無疑是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自2015年新法實施以來,其在打擊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不法行為、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的改善了我國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同時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性。但在實踐過程中,新《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從懲罰性賠償相關概念入手,對《食品安全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所體現(xiàn)的功能價值、實踐適用中所起到的法律效果、牟利性買假的現(xiàn)實情況以及還存在著哪些不完備的地方等方面進行梳理分析,試著對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思考。本文分為以下四章,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相關概述。簡單介紹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概念及我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及相關標準現(xiàn)狀。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引入懲罰性賠償?shù)闹贫葍r值。從懲罰性賠償對經(jīng)營者的懲戒功能、震懾功能及消費者的補償功能性入手,同時從制度現(xiàn)實需求、彰顯法律價值、優(yōu)化權益保護三個方面對食品安全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進行分析,以功能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體現(xiàn)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價值。第三章《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結合實務工作,歸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踐現(xiàn)狀,總結出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難以界定、催生出“職業(yè)打假”的亂象、免費贈送的食品沒有適用規(guī)定、以償代罰違背立法目的四個方面的問題。第四章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思考。針對前文所述,在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知假買假者不能普遍成為權利主體、受贈食品納入懲罰性賠償范圍及借鑒國外已有的立法經(jīng)驗確定賠償數(shù)額四個方面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思考,以期在最大程度上發(fā)揮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r值,達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目的。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16
本文編號:2608181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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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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