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認定
本文關鍵詞:論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認定
【摘要】:瀆職犯罪在近幾年的社會發(fā)展中愈演愈烈,逐步顯現(xiàn)出一種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其中尤為顯著的是學生招錄與公務員招考過程中,徇私舞弊類型的犯罪日益增多。招考學生、公務員過程中徇私舞弊類型的犯罪也正是目前司法實踐與理論教學中重點研究和探討的問題。本文結合當前中國的立法現(xiàn)狀以及司法實踐狀況,同時結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的關于考試作弊方面的犯罪以及“兩高”在2012年通過的《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條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最高檢在2005年通過的《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定,針對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在司法實務過程中的認定闡述自己的觀點,期冀在理論上,能夠有助于豐富和完善本罪的立法,在實務上,能夠為今后司法實務界在認定和處理本罪相關的疑難問題提供借鑒意義。本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現(xiàn)狀”。在本章中,筆者主要收集和整理當前國內(nèi)外關于徇私舞弊方面以及懲治考試作弊方面的相關立法;同時選取我國司法實踐當中關于本罪認定的典型案例歸納總結出本罪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第二章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相關概念的厘清”。在本章中,本文將首先針對該罪的犯罪主體,同時對該罪客觀方面的一些要素如“徇私舞弊”、以及公務員等概念進行厘清,由此就會帶來一個行為發(fā)生的時空,即如何理解“招收過程中”這一問題。第三章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疑難問題”。在本章中,本文主要截取當前司法實務當中頻頻發(fā)生卻難以認定的問題,主要包括行為人受賄后又在招錄工作當中徇私舞弊的罪數(shù)認定,犯罪主體與非犯罪主體共謀的犯罪問題,本罪的既未遂以及立案標準等問題,針對既有的法律規(guī)定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章是“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的認定”。在本章中,本文結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的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從立法背景、立法主旨及其犯罪構成對其進行解讀,并對實務中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出現(xiàn)競合時如何處理提出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公務員 學生 徇私舞弊 司法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第一章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現(xiàn)狀8-17
- 第一節(jié)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法現(xiàn)狀8-13
- 第二節(jié)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現(xiàn)狀13-17
- 第二章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相關概念的厘清17-32
- 第一節(jié) 犯罪主體及其范圍17-20
- 第二節(jié)“公務員”、“學生”的含義及其范圍20-25
- 第三節(jié)“招收”、“徇私舞弊”的含義及其范圍25-28
- 第四節(jié)“招收公務員、學生過程中”的認定28-32
- 第三章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認定的疑難問題32-39
- 第一節(jié) 本罪的立案標準32-33
- 第二節(jié) 本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33-35
- 第三節(jié) 本罪共犯問題的認定35-37
- 第四節(jié) 罪數(shù)問題的正確認定37-39
- 第四章 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的認定39-46
- 第一節(jié) 對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的立法解讀39-42
- 第二節(jié) 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犯罪的競合關系42-46
- 結語46-47
- 參考文獻47-50
- 后記50-51
- 在學期間公開發(fā)表論文及著作情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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