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現(xiàn)狀實證研究——以374例一審判決為樣本
發(fā)布時間:2025-05-07 22:00
當前,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攝過寬、對入罪核心要素"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把握不準、以及刑罰裁量與緩刑適用沒有統(tǒng)一標準等問題。本罪應(yīng)該以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將行為的危險程度與行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標準、量刑標準、緩刑適用標準對于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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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文】:
本文編號:404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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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本罪樣本整體的刑罰分布
為了更直觀地看出刑罰分布,筆者不再區(qū)分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根據(jù)該圖可以發(fā)現(xiàn),本罪的行為人大多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刑罰集中在32至38個月,刑罰呈現(xiàn)較輕的特點。(二)對數(shù)據(jù)進行相關(guān)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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