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涉疫情犯罪教義學(xué)的重要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4-02-04 01:06
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需要建構(gòu)特別的涉疫情犯罪教義學(xué),這是一個融貫政策把握、刑法法理、解釋方法等的綜合存在,產(chǎn)生一些重要命題。司法解釋對涉疫情犯罪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面向的體現(xiàn),亦對刑法解釋提出了新要求。把"疫情防控秩序"作為新生法益,可以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提供法理基礎(chǔ),亦對涉疫情犯罪之定罪與量刑的解釋形成內(nèi)在制約,需要在入罪與出罪、重罪與輕罪、重刑與輕刑的選擇上靈活運用目的論解釋,充分發(fā)揮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積極作用。
【文章頁數(shù)】:17 頁
【文章目錄】:
一、依法從嚴從重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依法從嚴從重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從嚴”面向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依法從嚴從重的反向制約
其一,依法從嚴從重并不意味著對個案的“雙嚴”。
其二,罪刑法定原則與“越格量刑”的禁止。
其三,貫徹落實“依法從嚴從重”涉疫情刑事政策,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堅持“寬嚴相濟”“區(qū)別對待”的刑法適用規(guī)則。
二、疫情防控秩序作為新生法益及其法理定位
(一)疫情防控秩序:一種臨時形成的新生法益
(二)疫情防控秩序的法理定位
1. 先法性法益與刑法性法益的關(guān)系
2. 疫情防控秩序作為法益群的功能
三、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在刑法解釋中的適用
(一)從嚴解釋:罪與非罪的界限
1. 從嚴解釋的含義與意義
2. 從嚴解釋的適用限制
其一,從嚴解釋不能背離個罪的構(gòu)成要件。
其二,從嚴解釋不能犧牲客觀主義原則。
其三,從嚴解釋不得抵牾公民基本權(quán)利。
(二)從重解釋:輕罪與重罪的界限
其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qū)分。
其二,妨害公務(wù)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其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文編號:3894942
【文章頁數(shù)】:17 頁
【文章目錄】:
一、依法從嚴從重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依法從嚴從重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從嚴”面向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依法從嚴從重的反向制約
其一,依法從嚴從重并不意味著對個案的“雙嚴”。
其二,罪刑法定原則與“越格量刑”的禁止。
其三,貫徹落實“依法從嚴從重”涉疫情刑事政策,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堅持“寬嚴相濟”“區(qū)別對待”的刑法適用規(guī)則。
二、疫情防控秩序作為新生法益及其法理定位
(一)疫情防控秩序:一種臨時形成的新生法益
(二)疫情防控秩序的法理定位
1. 先法性法益與刑法性法益的關(guān)系
2. 疫情防控秩序作為法益群的功能
三、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在刑法解釋中的適用
(一)從嚴解釋:罪與非罪的界限
1. 從嚴解釋的含義與意義
2. 從嚴解釋的適用限制
其一,從嚴解釋不能背離個罪的構(gòu)成要件。
其二,從嚴解釋不能犧牲客觀主義原則。
其三,從嚴解釋不得抵牾公民基本權(quán)利。
(二)從重解釋:輕罪與重罪的界限
其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qū)分。
其二,妨害公務(wù)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其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文編號:3894942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xingfalunwen/3894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