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入罪標準的類型化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3-11-25 17:59
在經濟刑法法益保護前置化的整體趨勢下,抽象危險犯日漸成為立法者抗制現代社會中各種新型經濟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對于抽象危險犯之類型范疇,學理上的認識仍顯不足,缺少有效的限制解釋方法,無法為司法實務中抽象危險犯的妥當認定提供合理的教義學方案。抽象危險犯概念內部包含了實害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外其他所有犯罪類型的集合,在這一集合中包含不同類型的犯罪構造,需要以輔助性的法益保護原則為指導,類型化地討論相關入罪標準。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抽象危險犯的下位類型包括抽象危險性犯和實質預備犯兩種,而累積犯不是一個必要的類型。在入罪標準的具體判斷上,抽象危險性犯的成立要求行為必須創(chuàng)設了類型化的高度危險;實質預備犯則要求行為人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組織安全義務并造成行為風險外溢。在對具體經濟案件的解釋中,規(guī)范適用上述標準可以從實質的層面上限縮抽象危險犯的成立范圍,有效化解當前部分經濟犯罪存在的不當入罪問題。
【文章頁數】:14 頁
【文章目錄】:
一、實踐問題與學理反思:抽象危險犯的入罪爭議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類案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類案
(三)非法經營類案
二、我國經濟刑法中抽象危險犯的類型與罪名設置
(一)抽象危險性犯
(二)實質預備犯
(三)累積犯
三、抽象危險犯的入罪標準與司法適用
(一)抽象危險性犯的入罪標準:創(chuàng)設類型化的高度危險
(二)實質預備犯的入罪標準:違反組織安全義務致使行為風險外溢
四、結論
本文編號:3867574
【文章頁數】:14 頁
【文章目錄】:
一、實踐問題與學理反思:抽象危險犯的入罪爭議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類案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類案
(三)非法經營類案
二、我國經濟刑法中抽象危險犯的類型與罪名設置
(一)抽象危險性犯
(二)實質預備犯
(三)累積犯
三、抽象危險犯的入罪標準與司法適用
(一)抽象危險性犯的入罪標準:創(chuàng)設類型化的高度危險
(二)實質預備犯的入罪標準:違反組織安全義務致使行為風險外溢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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