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取消
發(fā)布時間:2021-06-13 16:20
一般受賄罪規(guī)定于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分為索賄和收受財物兩種類型,后者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之一,這一限制的存廢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主張保留一方的主要觀點是認為如果取消這一要件,會不適當?shù)臄U大受賄罪的打擊面,將一些人情往來當做犯罪處理,并提出增設一條非法收受禮品罪來規(guī)制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但尚未實施枉法行為的情形。對此,本文不能認同,本文認為取消這一要件是其他國家的慣例,不僅不會不適當?shù)臄U大受賄罪的打擊范圍,反而有利于準確打擊受賄犯罪,切實踐行罪刑法定原則。本文將論述取消該要件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9,(34)
【文章頁數(shù)】: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J]. 張明楷. 法學研究. 2018(01)
[2]“重刑”反腐與刑法理性[J]. 何榮功. 法學. 2014(12)
[3]“收受禮金”入刑論[J]. 王軍. 公民與法(法學版). 2014(08)
[4]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應成為受賄罪的成立條件[J]. 李潔. 當代法學. 2010(01)
[5]也談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J]. 劉明祥.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4(01)
[6]“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構成中的定位[J]. 游偉,謝錫美. 法學. 2001(08)
本文編號:3227877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9,(34)
【文章頁數(shù)】: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J]. 張明楷. 法學研究. 2018(01)
[2]“重刑”反腐與刑法理性[J]. 何榮功. 法學. 2014(12)
[3]“收受禮金”入刑論[J]. 王軍. 公民與法(法學版). 2014(08)
[4]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應成為受賄罪的成立條件[J]. 李潔. 當代法學. 2010(01)
[5]也談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J]. 劉明祥.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4(01)
[6]“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構成中的定位[J]. 游偉,謝錫美. 法學. 2001(08)
本文編號:322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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