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5-22 18:00
司法實踐不當擴大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范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正確理解《刑法》第196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體系地位;"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既不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也不是僅具有語感意義,而是客觀處罰條件。惡意透支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予以歸還的,雖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因為缺乏客觀處罰條件,不能給予刑罰處罰;透支后產(chǎn)生不歸還的意思因而未歸還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歸還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訴前或者一審判決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證人全部歸還的,應(yīng)當不起訴或者應(yīng)當免予刑事處罰;客觀處罰條件的法律效果適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應(yīng)當將"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行為人排除在外。
【文章來源】:現(xiàn)代法學(xué). 2019,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所在
二、體系地位
(一)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屬于構(gòu)成要件要素或責任要素
(二)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僅具有語感意義
(三)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屬于客觀處罰條件
三、具體運用
(一) 基本類型
(二) 歸還時間
(三) 歸還主體
(四) 適用范圍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責任論的基本問題[J]. 張明楷. 比較法研究. 2018(03)
[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 楊世華,孫迎春,王萍. 中國檢察官. 2017(24)
[3]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行為分析與重構(gòu)[J]. 朱麗欣. 中國檢察官. 2015(14)
[4]上海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現(xiàn)狀、原因與防治對策[J]. 賀平凡,周強,肖晚祥,羅開卷. 中國信用卡. 2011(07)
[5]信用卡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J]. 梁華仁,郭亞. 政法論壇. 2004(01)
本文編號:3201433
【文章來源】:現(xiàn)代法學(xué). 2019,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所在
二、體系地位
(一)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屬于構(gòu)成要件要素或責任要素
(二)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僅具有語感意義
(三) “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否屬于客觀處罰條件
三、具體運用
(一) 基本類型
(二) 歸還時間
(三) 歸還主體
(四) 適用范圍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責任論的基本問題[J]. 張明楷. 比較法研究. 2018(03)
[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 楊世華,孫迎春,王萍. 中國檢察官. 2017(24)
[3]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行為分析與重構(gòu)[J]. 朱麗欣. 中國檢察官. 2015(14)
[4]上海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現(xiàn)狀、原因與防治對策[J]. 賀平凡,周強,肖晚祥,羅開卷. 中國信用卡. 2011(07)
[5]信用卡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J]. 梁華仁,郭亞. 政法論壇. 2004(01)
本文編號:3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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