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持有壓縮氣體動力槍支行為罪與非罪的司法認定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15:37
【摘要】:目前,針對司法實務中對持有壓縮氣體動力槍支(以下簡稱氣槍)行為定罪過于嚴苛的新情況,2018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正式公布。但是,《批復》只是終結了以往唯數(shù)量論、唯比動能標準論的“一刀切”式處理方法,仍然缺乏清晰、明確的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由此導致實踐中出現(xiàn)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和大量同類型的案件判罰不同的現(xiàn)象。在對持有氣槍行為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時,要堅持以刑法謙抑性原則、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為指導;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實質標準,以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法律標準。持有氣槍行為的客觀方面,當前槍支鑒定制度中存在槍支標準并不合理、司法裁量權力過大、刑法、行政標準沖突等問題,應采取重新界定并細化“槍支”的鑒定標準、統(tǒng)一評判尺度等措施。持有氣槍行為的主觀方面,在判斷持有氣槍行為罪與非罪時,容易出現(xiàn)事實認識錯誤和違法性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應采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標準來進行認定;違法性錯誤應采用行為人認知與一般人認知相結合的方式來對其認定避免可能性。在對持有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時,應結合持有氣槍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考慮槍支致傷力、能否通過改制達到增強致傷力的效果、行為人主觀認知和違法所得等,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6
本文編號:2699895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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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浩;;法定犯時代的違法性認識錯誤[J];清華法學;2015年04期
2 陳志軍;;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05期
3 青山武憲;;美國的武器攜帶權與其憲法規(guī)制[J];科學經(jīng)濟社會;2007年04期
4 陳忠林;;“常識、常理、常情”:一種法治觀與法學教育觀[J];太平洋學報;2007年06期
5 周光權;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要素[J];中國法學;2006年01期
6 陳興良;;違法性認識研究[J];中國法學;2005年04期
7 趙秉志,陳志軍;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矛盾及其解決[J];法學研究;2003年06期
8 陳興良;社會危害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J];法學研究;2000年01期
,本文編號:26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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