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等冒名虛開處方套取藥品案法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1-03-26 21:41
隨著國有企業(yè)改制的不斷深入,貪污、侵占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時有發(fā)生,成了經濟犯罪的“重災區(qū)”,其中尤以職務型犯罪案件居多。改制后的企業(yè)中國有資產與私有財產相互混合,企業(yè)中工作人員的法律身份難以定性,政企多頭造成管理混亂,相關法律問題日趨復雜。但由于我國現(xiàn)行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對一些細節(jié)性問題規(guī)定的粗疏以及法律適用上的不統(tǒng)一,往往會因為個人對案件分析的視角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觀點,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法官很容易在不同的罪名之間徘徊。所以,對此類問題的分析就顯得非常有必要。本文通過司法案例的分析與理論研究的結合,對國有醫(yī)院在改制過程中醫(yī)生冒名虛開處方的行為進行了深入剖析,這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晰地把握此類犯罪的脈絡,進而更加準確的把握法律條文的涵義,針對性地建立起有效的防控理論體系,為國企改革的健康發(fā)展提供刑法上的有力保障。本文以艾某等冒名虛開處方套取藥品案為切入點,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本案案由、基本案情進行了介紹,列出分歧意見,并在此基礎上概括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第二部分,本文中對貪污罪、職務侵占罪以及詐騙罪的主體范圍進行了界分,區(qū)分了“委托”與“委派”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本案中艾某等人的主體身份。第三部分,從對“職務”一詞的理解入手,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涉及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梳理,區(qū)分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對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了界分,并在此基礎上對醫(yī)生虛開處方套取藥品的行為進行定性。第四部分,分析了職務犯罪中對“單位”以及“本單位財物”的理解,并對混合所有制經濟犯罪中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范疇進行了界定。第五部分,探討如何把握本案中共同犯罪人的具體犯罪數額。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671279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3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言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
1.1 案由
1.2 基本案情
1.3 分歧意見
1.4 爭議焦點
第二章 如何界定三罪的主體范圍
2.1 貪污罪、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主體范圍
2.2 委托與委派
2.2.1 委托
2.2.2 委派
2.2.3 委托與委派人員從事公務的區(qū)別
2.3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章 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1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3.2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之“利用職務之便”之比較
3.3 醫(yī)生開處方套取藥品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第四章 關于“本單位財物”
4.1 本單位財物
4.1.1 單位
4.1.2 占有與持有
4.2 國有性質單位的財物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4.3 混合經濟組織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第五章 如何把握本案的犯罪數額
5.1 三罪的數額起點標準
5.2 共犯中如何計算個人的犯罪數額
5.3 本案中行為人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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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7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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