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主觀方面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7-12-17 04:12
本文關鍵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主觀方面探析
【摘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雖然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為對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兩罪在司法適用中又有很多區(qū)別,再者本罪主觀方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因此本罪主觀方面的司法適用問題亟待明確。第一,本罪不屬于目的犯。第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應知",也包括可能性認識。第三,本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嚴重后果",但只需認識到這種結果的可能性。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隨著互聯網不斷的發(fā)展,信息爆炸的時代已經到來。面對紛繁復雜的信息,大眾往往不加篩選地予以接受,這使得網絡時代的信息甄別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網絡上出現大量的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網絡秩序,侵害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了打擊恐怖犯罪,我國在2003年通過出臺《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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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洪成;;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探析[J];四川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07年01期
,本文編號:129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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