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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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而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出發(fā),明確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評判性。另一方面,以罪刑法定主義和犯罪構成要件從基本原則和具體立法司法中發(fā)揮刑法的保障機能,這樣才可以既保護社會生活利益,也可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刑法的侵害,充分發(fā)揮刑法的兩個機能。上述的設想最終歸結于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有的學者認為,在相當因果關系說中,認為一般人不能認識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特別認識的,兩者具有因果關系,將是否有因果關系歸結到是否認識,抹殺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是不妥的。[20]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依然沒有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性,而局限于事實聯(lián)系及事實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中。刑法因果關系當然不能憑空而存在,必定要以一定的事實聯(lián)系及因果關系為其基礎,但刑法因果關系本身主要卻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具有強烈的法律意義。同時它又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以客觀實在為評判的基礎。相當?shù)囊蚬P系說,本身就是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已經(jīng)顯示出很強的優(yōu)越性。而在我國現(xiàn)實的司法實踐中,司法者往往自覺或不自覺的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判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21]相當因果關系是值得借鑒的?傊,應從新的角度來考察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應該從長期以來的混亂的爭論中走出來,加強對刑法因果關系本身的特點的研究,才能有利于刑法理論的發(fā)展。
三、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
不作為犯因其不同于作為形式的犯罪的特點,而使他的因果關系問題更是爭論中的爭論。不作為犯,歷來是刑法行為理論的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們首先要簡要的談談刑法上的行為理論。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刑法上的行為理論是一個漸次發(fā)展的過程。19世紀自然科學發(fā)展迅速,產(chǎn)生了因果行為論,認為行為是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自然因果過程。而后的目的行為論,認為刑法的行為指人為達成其特定的目的而支配其身體所為的活動。到晚近的社會行為論,出現(xiàn)于20世紀三十年代,該論認為為了正確的理解行為,不能只從自然的物理的方面理解行為,而必須從社會的意義上來把握。認為行為的“社會性”是行為概念的本質(zhì)要素。此外有日本學者團藤重光主張的人格行為論,人格行為論以行為是人格的主體的現(xiàn)實化的身體動靜為刑法上的行為。
在因果行為論上,對不作為,因其不具有外界的身體動靜,缺乏事實的因果關系,故而被排除在行為之中。在目的行為論者看來,對不作為的理解,也存在問題,因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事實的因果聯(lián)系,故不能是有目的的行為,也被排除在行為之外。主社會行為論者,論不作為也具有社會性,因此而可包括在行為之中。而主張人格行為論者,因人格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雖然可以把不作為包括在行為之內(nèi),但因其它的問題未能很好解決而沒有太多的人主張。我國以危害行為來概括刑法上的行為,強調(diào)其危害性,認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可見,不作為在刑法理論上,是行為概念的下位概念,與作為一起作為行為的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不作為并非僅僅有無所作為,而是不為能為之所應為,即不實施作為義務要求的一定的行為。因此,不作為犯,是因不作為而構成犯罪的情形,即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在其能履行義務的時候不履行義務而構成犯罪。在論及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時,要先清楚不作為是否包括在行為之下,而且,往往因為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缺乏事實因果關系而被排除在刑法行為之外。
不作為犯的構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凶鳛榱x務的存在,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沒有作為義務,則無從論不作為犯。作為義務可以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職務上的要求,或因先行為而形成的,也可基于一定的社會倫理道德而負有。[22]
(二)行為人能夠履行此作為義務,刑法不能強求行為人為不能為的行為。
。ㄈ┮蚱洳蛔鳛槎:ι鐣,構成犯罪。行為不具有危害性是不能構成犯罪的,當然便無所謂不作犯。從不作為犯的構成上看,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作為義務的有無,因為不作為不是沒有行為,而是沒有為所要求的行為。
不作為犯的特殊性,讓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問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主張否定說,認為不作為犯不具有因果關系,或有的主張肯定說,認不作為犯有因果關系。但在肯定說中又有不同的主張,有的認為不作為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行為”,“先行行為”或“其他準原因”,準因果關系說則認為不作為犯的不作為在物理上沒有原因力,但在法律上應認為存在原因力。[23]此說頗不同于肯定說和否定說。不作為犯因果關系否定說,認為無中不能生有,因其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而否認其刑法因果關系,是不正確的。因為不論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可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而刑法應該對此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或不作為作出反應,要肯定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以一定的事實聯(lián)系為基礎,也不是憑空的捏造。而肯定說中的各種觀點,把不作為犯刑法上的原因說成是其它行為、先行行為等,也是沒有區(qū)分刑法因果關系一事實因果關系,仍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來說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同樣也是不正確的。準原因說雖然知道在事實的聯(lián)系之外尋找刑法上的原因,但也沒有完全弄清楚刑法上的原因的內(nèi)涵,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不作為既然可以構成犯罪,則不作為本身與危害結果之間應有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國家在刑法典中明文規(guī)定不作為的犯罪,如德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依法有義務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而不防止其發(fā)生,且其不作為與因作為而實現(xiàn)犯罪構成要件相當?shù),依本法處罰。[24]日本刑法改正草案在第十二條也規(guī)定,負有義務防止犯罪事實發(fā)生的人,雖然能夠防止其發(fā)生而特意不防止該事實發(fā)生的,與因作為而導致的犯罪事實相同。
。26]在英美刑法理論中,有學者主張,在法律上,就像(英國)《刑法典草案》規(guī)定的那樣: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有義務去實施某一行為,而不去實施該行為,阻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他就引起了作為犯罪要素的危害結果。[27]我國刑法雖然沒有不作為犯的明文規(guī)定,但在分則各條的罪狀中,并不區(qū)分作為與不作為,即沒有將不作為犯排除在犯罪的行為之外,也可說明不作為犯在刑法上,有其因果關系,只是不同于作為犯的因果關系而已。有的學者認為,在任何一種不作為犯罪中,不作為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都是在應當實施某作為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的情況下,因不作為、不防止而導致結果發(fā)生,不作為只能與行為人先行行為、他人(包括被害人)行為或自然事實等因素結合才能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可能單獨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28]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不作為犯本身有其獨特的構成,其不作為與作為義務以及危害結果之間具有事實的聯(lián)系,相互結合。不作為本身,在事實中不是危害結果的原因,而只胡在刑法上才具有原因力。也有的學者認為,在不作為犯罪之中,當行為人實施不作為之前或同時,已經(jīng)存在著或潛伏著某種對社會有害的因果發(fā)展過程,它是決定事物發(fā)展方向的內(nèi)因。行為人的特定作為義務,在止危害社會的結果出現(xiàn)之前,互相排斥,互相吸引,基本處于均勢……如果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即不作為,就會使阻止危害社會結果出現(xiàn)的外因遭到破壞,致使原來應該受到阻止的危害社會結果出現(xiàn)。[29]這里論者所說的內(nèi)因,應該是指事實因果關系中原因,而這種事實因果關系的內(nèi)因,正是刑法因果關系的外部條件,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上的內(nèi)因,是行為人內(nèi)在的、主觀的意志支配,也即罪過的心理狀態(tài)。而外因則是外部的、客觀的事實聯(lián)系。
刑法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帶有價值取向的主觀判斷性的聯(lián)系,存在于作為犯和不作為犯之中。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因與作為形式犯罪的刑法因果關系具有不同的特點,首先,在行為的原因力上,作為的原因力與不作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區(qū)別。所謂力,本來是物理學上的概念,即物體作用于他物體的性質(zhì)。力的概念,廣泛的運用于社會學中,如法律上的溯及力。刑法學上行為的原因力,并非與物理學上的力相同,原因力是抽象的概念,是指行為作為原因可以引發(fā)一定結果的性質(zhì)。一般認為作為具有原因力。不作為是否有原因力,學說不一。但從客觀上自然的角度觀察,不作為是沒有原因力的,因為不作為可以表現(xiàn)為沒有任何動作的相對靜止。而從刑法意義上,應當承認不作為的原因力。不作為的原因力與作為的原因力相比,前者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和消極性。所謂隱蔽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易認識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難以判斷。所謂間接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相對于作主犯的因果關系而言,行為人通過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而實施犯罪,有間接的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在作為犯中,行為人直接利用事實的因果關系。所謂消極性,指不作為表現(xiàn)為消極的行為,不是作為形式的積極行為。刑法的因果關系,是基于一定的行為事實而為的判斷,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因其行為與事實因果關系聯(lián)系密切,其明顯的特征。而不作為因果關系,因其須通過作為義務之存在而與事實的因果關系結合,故有隱蔽性等特征。
犯罪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脅,作為形式的犯罪,是在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安全、穩(wěn)定、靜止的狀態(tài),以積極、主動的行為令社會生活利益發(fā)生危險,侵害或威脅。而不作為犯,則是因一定的條件,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危險、不安、變動的狀態(tài)下,負有防止義務的行為人,以其不作為令社會生活利益向前發(fā)展,而受侵害或威脅,正是不作為原因力的作用,令社會生活利益最終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正是這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本身,與危害結果之間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而只有事實的聯(lián)系,以作為義務為紐帶把不作為和危害結果聯(lián)結起來。
不作為犯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其因果關系不同于作為犯,但是無論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它們的因果關系也不再是一般的事實因果關系,而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中,行為人應當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會使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向前發(fā)展,從而出現(xiàn)危害的結果,而故意地利用此種事實因果關系或聯(lián)系,或過失的任外部事實聯(lián)系的發(fā)展。李斯特在他的刑法教科書中寫道:“不作為是指對結果的意志上的不阻礙,意志活動在這里存在于身體運動的任意的不實施之中。它要求一個非強制的、由思想支配的行為人的行為,也即意志的客觀化。相對于作為犯罪而言,不作為犯罪往往要求更多的意志力!保30]正是由于不作為本身基于其自身的主觀意志,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而致一定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被認定為危害結果的原因。但不作為犯的原因行為,必須具有作為義務的存在,在這一點上,是不同于作為犯罪的?傊,出于刑法的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目的,出于刑法的任務和機能,刑法會認不作為亦可以是犯罪結果的原因,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注解:
[1] 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6-8頁。
[2] 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214頁。
[3] 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569-570頁。
[4] 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111頁。
[5] 甘雨沛、何鵬著:《外國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291頁。
[6] 關于因果關系是否是犯罪構成要件,在學者之間也存在爭論,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155-157頁;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212-213頁。筆者主張刑法因果關系并非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nèi)容,但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同時不能將刑法因果理論排除在犯罪構成理論之外。
[7] [日]野村稔著:《刑法總論》,全理其、何力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126頁。
[8]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163頁。
[9] 馬克昌著:《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204頁。
[10] 同上書,第209頁、210頁。
[11] [日]野村稔著:《刑法總論》,全理其、何力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27頁。
[12] 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27頁。關于疫學因果關系的具體的說明,請參見本書及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第209頁以下。
[13]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第128頁。
[14] [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國刑法》,,李貴方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4頁。
[15] 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第7頁。
[16] 甘雨沛、何鵬著:《外國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第290-291頁。
[17] 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55-76頁。
[18] 儲槐植、汪永樂:《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19] 儲槐植、汪永樂:《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20] 馬克昌著:《外國刑法原理――外國刑法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2頁。
[21] 參見林準主編:《刑事案例先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11-13頁、15-18頁、108-110頁。
[22] 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71-173頁。
[23] [日]木村龜二著:《刑法學詞典》,轉引自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257頁。
[24] 《德國刑法典》,徐久生、莊敬華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7頁。
[26] 《日本刑法典》,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9-100頁。
[27] [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國刑法》,李貴方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4頁。
[28] 肖中華著:《犯罪構成及其關系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84頁。
[29] 黎宏著:《不作為犯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85頁。
[30] [德]馮。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訂:《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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