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立法模式之研究
本文關鍵詞:預備犯立法模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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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預備犯處罰模式的選擇上,我國刑法采取的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即處罰一切犯罪的預備犯。但是,因預備犯缺乏可罰性和司法判斷標準的不明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不但使立法與司法實踐脫節(jié),而且使有罪必罰原則難以落實,損害了刑法的權(quán)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預備型犯罪后,使預備犯的一般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預備犯被實行犯化后的犯罪和預備型犯罪本身,進而使刑法總則關于預備犯的一般規(guī)定形同虛設。為了增強刑法立法與司法實踐之間的銜接性,消除一般化與個別化相結(jié)合所產(chǎn)生的矛盾和沖突,對于預備犯應當采取個別化的立法模式,相應地,在立法上應當刪除刑法總則對預備犯及處罰原則的一般規(guī)定,理論上摒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劃分。
【作者單位】: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關鍵詞】: 預備犯 預備型犯罪 立法模式 重構(gòu)
【分類號】:D924.1
【正文快照】: 自1979年《刑法》第19條規(guī)定預備犯的概念及其處罰原則以來,預備犯一直是我國刑法中犯罪的非既遂形態(tài)m之一。換言之,我國刑法歷來處罰所有故意犯罪的預備犯。相應地,預備犯一直以來也是我國刑法教科書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或者“犯罪特殊形態(tài)”中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而且有關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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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2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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