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立法對基本權利的多元效應
發(fā)布時間:2017-07-31 23:00
本文關鍵詞:論立法對基本權利的多元效應
【摘要】:要求立法者積極推動基本權利的實施,與禁止立法者侵害基本權利,本身并無矛盾,因為不同的立法對基本權利產生的效應本就不同。如果進行類型化描述,可將立法對于基本權利產生的效應區(qū)分為:塑造特定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作用于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范圍與保護范圍之"中間地帶"、具體化針對基本權利的給付義務、具體化針對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根據(jù)憲法的明文委托制定細則、純粹干預或限制基本權利。依照針對基本權利產生的不同效應區(qū)分立法的類型,有助于為比例原則、傳統(tǒng)的法解釋規(guī)則、立法不作為等涉及立法之合憲性的判斷話語尋找合理的棲身之所。
【作者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立法 基本權利 保障 限制 憲法判斷
【基金】:福建省社科規(guī)劃青年項目(FJ2015C034)“《立法法》修改后福建省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guī)合法性審查標準研究”
【分類號】:D921
【正文快照】: 一、引言 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雖然約束公權力,但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也有賴公權力的運作。由于我國沒有引入司法違憲審查機制,為此,兼具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屬性于一身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便成為了憲法實施的“第一責任 者”,[1]因而在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的實施方面,也,
本文編號:6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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