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中若干主體辨析
發(fā)布時間:2024-03-31 09:29
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政體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中的"啟動審查主體"與"審查結果作出主體"以及"提請審查主體"有所不同。在審查結果的作出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前提下,并不妨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為該項機制的推進主體履行職責,可以在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終審查結果作出權的前提下,賦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自主作出啟動審查決定的權利。而堅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地位在于其在事前合憲性審查機制中居中的裁決地位和其在事后合憲性審查機制中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進而,完善我國合憲性審查機制的關鍵在《立法法》第99條第一款,其核心在于以當事人為起點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審查要求提出主體的機制構建。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推進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定位
(一)從“加強憲法監(jiān)督”看合憲性審查的推進主體
(二)推進主體的職責落實——作為啟動審查主體
二、審查結果作出主體——堅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地位
三、提請審查主體——推進以利害關系人為起點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的完善
(一)我國合憲性審查機制完善的關鍵在《立法法》第99條第一款
(二)《立法法》第99條第一款“審查要求”機制構建的核心在于落實法院(《立法法》中限定為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審查要求提出主體的責任
四、結語
本文編號:39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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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進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定位
(一)從“加強憲法監(jiān)督”看合憲性審查的推進主體
(二)推進主體的職責落實——作為啟動審查主體
二、審查結果作出主體——堅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地位
三、提請審查主體——推進以利害關系人為起點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的完善
(一)我國合憲性審查機制完善的關鍵在《立法法》第99條第一款
(二)《立法法》第99條第一款“審查要求”機制構建的核心在于落實法院(《立法法》中限定為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審查要求提出主體的責任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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