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民的憲法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0-03-20 20:49
【摘要】: 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自古以來都是西方國家政治學、法學研究的重點。公民的憲法義務與權利關系是對應于公民與國家的關系中公民一方的派生,是公民與國家間的法律關系在憲法中的提升。在憲法這樣基于個人自由、社群權利及有限政府權力的民主憲政理念,構成的民主國家的框架中,研究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必須放在社會的大背景下去理解,也必須回到自然法學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去尋找答案。 由于歷史的原因,一直以來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思想的交替發(fā)展,學術思潮總是在兩個極端之間此起彼伏,爭論的焦點往往在于權利與義務熟輕熟重。導致人們很少客觀的看待權利與義務問題。權利與義務在憲法中的規(guī)定是與公民聯(lián)系最密切也最基本的對象。與公民的憲法權利的研究所達到的高度與熱度相比,公民憲法義務的研究是冷僻,還沒形成理論潮流。所以本文將致力于系統(tǒng)而詳盡地探討公民憲法義務的相關基本問題。 本文約35000字,分為四章。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公民憲法義務的本體論解釋。主要從憲法的性質出發(fā),描述憲法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社會契約書。由憲法的社會契約性質決定了契約協(xié)議雙方的對等性要求憲法關系主體互負義務、互賦權利。通過論述公民的憲法義務與國家的關系、與權利的關系、與憲法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說明公民憲法義務規(guī)定的不可或缺性。 第二章:公民憲法義務的法理基礎分析。西方學者的回答是——社會契約論。自然狀態(tài)的人們?yōu)楣餐l矶喠⑵跫s建立起一個國家。在這個過程中人民讓度權利于共同體,并產(chǎn)生對國家的義務。而事實上國家是否由社會契約產(chǎn)生并不肯定,公民服從國家的義務并非來源于社會契約,也不是因為自身的道德義務。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應當是平衡的,拒絕功利地分析二者的關系,倡導權利義務平衡的觀念。 第三章:公民憲法義務的生成基礎——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公民與國家的關系當中最基本的是公民的服從義務。這一義務的根源是國家的持續(xù)性。由于國家持續(xù)存在,這是公民必須服從國家法律的原因,也是公民憲法義務生成的基礎。 第四章:公民憲法義務的實證分析。通過西方公民憲法義務及社會主義國家公民憲法義務的歷史演變,對各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義務做比較分析。由此對我國公民憲法義務規(guī)定進行反思,主要探討了依法納稅的義務、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勞動的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環(huán)境保護義務幾個方面。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1
本文編號:2592176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1
【引證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條
1 劉國利;;試論公民憲法義務概念的界定[J];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6期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劉國利;論公民憲法義務體系的修正[D];吉林大學;2010年
2 陳凱玲;品德課教材中公民憲法義務的文本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59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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